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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两会结束了,物权法颁布了!曙光来了!业委会征集100个签名,更换物业公司!

发表于2007-03-19
两会结束了,最大的议题就是颁布了物权法.小区的地下车位\地上车位的归属是业主,甚者包括广告牌出租在内的收入,都归业主支配.

另外,全体业主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前期通过业主代表工作,已经征集了153户业主确认签字,同意更换物业公司.

目前,紫东苑小区住户是377户,只要再有100户业主签字,我们就可以迈出关键的一步了.

希望看到这个帖子,还没有签名的业主,尤其是出租房屋的业主,能积极加入到我们的工作中,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力.

您只要写明:

同意筹备小组更换物业公司的提议  签上您的楼号\房间号\业主姓名,放到2号楼2005信箱  即可

希望大家积极参加

注:前期已经参加过签名活动的业主,不用再提交了.

张大胖
发表于2007-03-19
发表于2007-03-19
发表于2007-03-19
发表于2007-03-19
发表于2007-03-20
发表于2007-03-20
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逐渐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 

在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提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因此草案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发表于2007-03-20
发表于2007-03-20
发表于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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