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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福州物管进小区 一律招投标

发表于2005-07-28
今年1月1日《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颁布实施,标志着福州的物业管理又跃上一个新台阶。那么这项物业新规的颁布实施,对福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有何积极的影响和意义?日前,福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林勋就福州市有关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实施情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林勋认为,过去大都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或自己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开发商的从属位置,难以站在业主的角度来考虑相关问题。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社会信誉无法全面了解,业主只能被动接受服务与管理。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为物业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机会。


物管新规保业主权益


如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都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做了相应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按照规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005年1月1日以后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产开发项目,都要列入招投标范围。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将视作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业主可以拒绝接受未经招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拒交物业管理费。


招投标程序严谨详细


林勋指出,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一般应当考察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资质等级、市场品牌和信誉;二是企业管理相同或相近物业的数量和质量,如所管物业小区是否被评为全国优秀管理小区等;三是服务与价格的定位,服务的等级是否与收费标准相适宜;四是企业近年来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同时还可以考察其正在进行管理的物业情况。


林勋告诉记者,针对福州市物业管理实际规定,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都要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大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原合同期满前90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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