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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置顶】在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上,北京政府应向海南政府学习

发表于2010-05-03

补交相关价款 经适房可不收回
www.fang.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10-05-01 10:22:00 来源:海口晚报 
本报讯 住建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享经适房者购二套房须先退出。记者今天从市有关部门了解到,住建部规定其实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其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记者了解到,我市计划今年开建经济适用房4848套,此前我市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此次住建部新规应该可以消除很多人的顾虑,因为买的经适房不再是收回而是可在补交土地收益等后获完全产权了。
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

记者从市关部门拿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闻发言人史贵友此前表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海南房价一路飙升。随后,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住建厅加紧制定的相关政策,使得我省房地产发展过热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加上保障性住房已列为我省头号民生工程,将有效缓解了住房紧张状况。目前包括海口、三亚的房地产发展平稳,房价也比较稳定。

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今年我市计划开工建设16208套保障性住房,目前具体任务已经全部分解完毕。其中经济适用房4848套,建筑面积38.78万平方米。项目包括秀英区福秀小区510套,面积3.16万平方米;滨江西路800套,面积4.8万平方米;龙华、美兰、琼山合计1800套,面积10.8万平方米;单位集资建房1738套,面积20.02万平方米。目前,第一期建设的福秀小区和滨江西路两项目建设用地已落实,预计于下月中旬开工。

补交土地收益后获产权

记者了解到,《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三十二条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业内指出,如果仅规定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的话,并符合实际,也不符合物权法规定,应该给购房人更多选择,包括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此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这一规定就给购房人两种选择,不仅更人性化,也符合物权法的精神。

另外,通知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业内人士指出,海口将面临对现行政府调整,因为海口规定,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人以下(含3人)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申请人家庭成员在4人以上(含4人)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为80平方米。从这次新规严格程度上看,以后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将很难再建了。

高消费行为核查操作难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业内在肯定这一规定的同时,提出质疑,如业主未主动说明,那么有关部门如何了解这些情况?此外,济适用房大多离市中心较远,不得“出租、闲置、出借”这一规定很难落实。有的业主因为孩子上学等原因,不得不在市区租房住,同时将经济适用房出租。他们本来收就低,也有以后者的租金来“养”前者,这种情况怎么办?此外,“空置”如何去界定?难道要管理部门晚上去数谁家灯亮着,谁家灯没亮来界定吗?或者和供电局联手,看谁家电表几个月才用几度电?业内认为,住建部的相关规定是建立在住房保障部门有充足人力、物力管理基础上的,而限于工作条件,一些城市在管理体制上将很难做到。此外,现在很多城市经济适用房真正的购买者反而多是公务员群体,地方政府愿意对他们如此严格督查吗?业内盼望地方政府出台细则时给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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