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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洮南拆迁律师文薪:农村出嫁女性的土地承包权利不容侵

发表于2014-04-01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汉族,住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汉族,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男,汉族,住址。 案情: 李某1、李某2与李某3系同胞兄妹,李某1和李某2是李某3的姐姐。1983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包括李某1、2、3在内的共7人土地,共承包本村土地8.07亩。1999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是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延续,权利人未发生变动。当时李某1、2均已出嫁(出嫁后未在婆家分得承包地),村委会为了管理方便将土地登记在李某3和其弟弟李某4名下。李某3名下土地承包亩数包括了李某1、2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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