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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唉——!可悲的业主

发表于2003-12-31
楼道粉刷了,白白的,挺干净。可刚刚看见2号楼楼梯口一个脏脏的脚印!我想该不会是正在粉刷楼道的工人自己罚自己吧!再想想过去楼道里遍布满墙的脚印、车轱辘印和靠在墙上的自行车、三轮车,其中不能说没有业主自己所为吧!广大热心人士辛辛苦苦夜以继日争取到的成果就要丧失了?不知是那位业主大爷,自爱!自重!自律啊!呼吁能否有个业主自律行为规范?唉——
发表于2003-12-31
不应该首先责怪业主。为什么不说是物业在泄愤呢
业主自律这次通过喜欢顶层他们的努力取得了成效
相辅相成,但应该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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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小区南里二区业主公约(草案) 
(喜欢顶层发表于搜房社区-双花园小区论坛)
宗旨
本公约建立在法律赋予公民的财产权利之上。
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每一位业主,不仅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是小区内的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对小区内的共有财产,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为使法律赋予每一位业主对小区内的共有财产的权利得以实现、使法律为每一位业主对小区内的共有财产设定的义务得以履行,我们,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小区南里二区的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物业管理条例》,缔结本公约。
第一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一条 定义
物业,是指在本小区内除业主独立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以外的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是指:1、除业主独立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以外的共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2、公共维修基金和专项维修基金;3、前述两项共有财产的收益。
管理,是指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对共有财产的管理。
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大会因管理共有财产实际发生的费用。
业主委员会,即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小区南里二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业主委员会在本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管理共有财产。
第二章 业主的基本权利
第三条 共有财产归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份共有。每一位业主按照独立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占小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有共有财产。
第四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业主大会或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
2、推荐和被推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4、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议案和对业主大会的议案投票表决
5、查阅《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记录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报告
6、对业主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或质询
7、监督其他业主履行本公约的基本义务和遵守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8、对其他业主不履行本公约的基本义务或违反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谴责或者向业主委员会举报
9、制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人违反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的行为、损坏物业的行为或危险行为。
10、检查或驱逐未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居住者、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人的同意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形迹可疑人。
第三章 业主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业主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2、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
3、将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文件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法交业主委员会备案
4、将垃圾准确投放垃圾箱内,并尽可能按照塑料、玻璃、纸制品、金属、食物残渣、自然物、强碱强酸等分类投放;不得在垃圾箱外的任何共用场所(地)丢置垃圾。
5、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或者及时予以清洁
6、及时清洁在共用场所(地)的呕吐物或饲养的动物在共用场所(地)的便溺
7、未经业主委员会的许可,不得在共用场所(地)放置物体。
第六条 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按下列方法计算:
1、物业的收益首先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费由下列部分组成:
(1)业主大会会议费用
(2)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
(3)业主代表的津贴。
(4)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
(5)业主委员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和社会保险
(6)业主委员会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7)业主委员会根据合同或因侵权应履行的支付义务
(8)业主委员会因提起诉讼和仲裁所需费用。
(9)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支付义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其余各项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按
0.05元/建筑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预付。
业主代表的津贴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从业主委员会的第二个任期开始起计算。
3、物业的收益大于或等于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无须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的收益不足以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不足部分,业主按照独立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占小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交纳不足部分的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做出物业管理费的预算;业主应按照业主委员会做出的预算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管理费。
业主应否交纳物业管理费或者业主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前条规定的计算方法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年底确定。业主预交的物业管理费超过其应交的物业管理费的,超过部分,由业主委员会退还或者计入次年预交的物业管理费,业主预交的物业管理费低于其应交的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应予以补足。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奖励
第八条 业主不履行本公约第五条第1项、第4项、第5项和第6项的基本义务的,有一次违反行为,应向业主委员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由业主委员会在一百元(人民币)以上、两百元以下的幅度内确定。
第九条 业主不履行本公约第五条第2项义务的,应按未交纳的物业管理费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业主委员会交纳违约金;业主连续两年不履行该项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中止其行使本公约第四条第1项至第6项的业主权利直至其全部交清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
业主委员会中止和恢复业主行使本公约第四条第1项至第6项的业主权利的,应向业主大会通报。
第十条 业主不履行本公约第五条第3项义务的,视为放弃本公约第四条第1项至第6项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不履行本公约第五条第7项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给予劝告;劝告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在一定限期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其放置的物体提存,提存的费用由其承担。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不听从劝告或屡次违反本公约的基本义务的业主,可以将其违反本公约基本义务的行为做成记录并向全体业主公告或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业主举报其他业主不履行本公约的基本义务或违反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的,经查证属实,业主委员会应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本公约引起的或与本公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第     名业主在附于本公约后的签名表上签字后生效。
本公约共四章十五条,计四页。

发表于2003-12-31
想想措施,比如下次粉刷直接刷可以用湿布清洁的墙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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