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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人所得税修改两大悬念待解

发表于2005-08-24
1500"一刀切"如何兼顾地区不平衡能否调整边际税率和级距
2005年08月24日中华工商时报
 


8月23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以来已经25年,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曾两次进行修订。而于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订。
在对个税法的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法定费用扣除额一直是主要焦点。而此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有两种意见,一是建议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提高到1200元,并给予地方一定的机动权。其理由是:因为不同地区的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照顾到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更能与我国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实际支出水平状况相适应,在全国制定统一税前扣除额的前提下,给予省级地方政府有调整幅度的权限。
第二种建议是将税前费用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并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标准,不再给地方调整幅度权。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简洁、明了、征收方便。但欠发达地区会因此减少税收收入。
显然,国务院选择了后一种建议。
据新华社报道,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但由此也带来了此次税改修订的一些悬念。
悬念之一,由于个税税前费用扣除额由800元大幅提高至1500元,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将不可避免地减少,这可以由国家财政通过税收返还的转移支付形式,补给欠发达地区给予解决。但是,一些发达地区的税前费用扣除额事实上早已超过1500元,比如广州、深圳的费用扣除额早已是1600元,如果让这些地区也统一实行1500元的起征点,势必会引起当地百姓和政府的反弹。而事实上,像广州、深圳这样的发达地区的居民收入、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全国居民的平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一刀切”式的统一标准的确无法照顾到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
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国务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根据人均收入费用和物价指数的变动,在年度之间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悬念之二,此次修订能否适当调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和级距。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累进税率。而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就业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大部分人的月工薪收入在800元-5800元之间,是工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主力,适用现行工薪所得税九级累进税率中第二级,即10%的人数比例最多,达到了35%,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37.4%,使用第三级,即15%的人数达12.4%,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47.5%。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工薪所得税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
有建议认为,应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级不超过500元的5%税率与第二级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10%税率合并为第一级,税率为5%,而将原第三级以上税率各降低5%,亦即最高边际税率由原45%调低为40%。还有一种建议是将最低边际税率由5%调低为3%,最高边际税率由45%调低为40%。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于8月28日结束,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最终批准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个别条款不满意,还要重新修改并再次审议。有消息透露,此次审议过后,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还将于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就修正案中的个税起征点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正式颁布之前,一切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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