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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退一赔一”原则适合团购

发表于2013-01-29

某团购网站经常发高朋网起国外名牌手包的团购多种多样,近期爆出其公然声称腾讯购买后不能以“假”的[url=http://bbs.dahe.cn/read-htm-tid-88667417.htm]霍州煤电三交河煤矿[/url引起了本楼主的关注,由于团购属于新生事物,一时众说纷纭,本楼主将以本文进行一番分析.

近日,一则"团购公然称如假不退 亟待行业规范"新闻引起了本楼主的注意,1.28万元的意大利普拉达 品名包,团购价格是750元,可谓是超低价吐血团购,但与此同时,该网站明确说明:购买后不能以“假”的名义退换货。

本楼主也看到有一些观点认为,团购属于中介性质,所以不承担相关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法律责任,但本楼主以为消法虽老,但团购这一业态仍然处于消法的规范范围内,同时,如果团购的组织者知假售假,依然要承担消法上退一赔一的法律后果,现详细分析如下:

团购也称集采,指的是认识的或者不认识的消费者联合起来,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商家可以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单独购买得不到的 服务。而团购的组织者所提供的就是一种集合众多消费者的购买力,向商家谈判获取最优价格的购物体验服务.

消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换言之,团购做为提供团购服务的一方,同时也是消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也受到消法的规范.

做为团购的网站,公开声称团购的国外名牌手袋,那么,从法律上而言,团购网站在公开宣传之时已经负有广告法及消法中规定的不得虚假宣传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构成了一项公开承诺,而相对的参加团购的网友而言,出于对团购网站的宣传已经有足够的理由信赖,所以参加了团购,接受了团购网站所提供的团购服务.

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比如经鉴定团购手袋属于假货,那么结合该团购网站的公开宣传,其团购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欺诈,而有关的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其追究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至于,团购网站的所谓免责条款,实为无效条款,在此不做详表.

综上而言,团购正处于高速扩张期,市场难免鱼龙混杂,除了行业本身的自律规范外,相关的部门依然要针对这一新生事物严格的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而消费者更要了解自身的维权手段不能吃了某些团购网站的哑巴亏,对于团购网站,本楼主想说,请为长远经营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免在退潮时被人发现在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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