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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鉴于有数业主对“筹备委员”的质疑,特将“业委会筹备委员会”(法律上称作“发起人”)职责公告如下

发表于2002-02-21
一、任何一位业主均可自愿为业主委员会发起人;邀集尽可能多的业主加入发起人队伍 二、全体发起人制定《发起人会议议事规则》; 三、起草《业主大会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征求50%以上的业主在《业主大会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上签字,《业主大会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生效; 五、按《业主大会公约》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产生办法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只有发起人和业主才有权推荐自己或别人作为候选人); 六、向“小区办”申请登记,申请《业主委员会登记证》;全体发起人在申请书上署名; 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业主委员会章程》给业主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和规定的运作程序开展工作。“业委会筹备委员会”(法律上称作“发起人”)功能消失,依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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