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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条例》9月实施

发表于2004-09-27
新《条例》9月实施 
—— 物管费进入“讨价还价”时代 
 
http://www.fang.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 2003-08-26 09:27:00.0  
 
地产资讯播报:http://news.fang.com  
    -报道提示 

按照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物业管理条例》,今后,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费不再承担审核责任,只对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讨价还价”的结果进行备案。原则上,只要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关于“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定,物业费的高低就已经决定了。 

今年9月1日开始,物管费将进入“讨价还价”期!今后,物价部门对物管费不再承担审核责任,物业费的高低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讨价还价”,物价局只对其结果进行备案。原则上,只要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关于“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定,物管费标准就已经确定了。 

物管费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不同的定价一直是一个困扰每一个居民的问题。“讨价还价”定物管费将促使更多的人来关心小区物业管理,对今后物管费走上正轨有很大好处。 

不过,在物管费出现一定之规之前,一定会出现一个相对混乱的时期。事实上,上海很多小区已经开始讨价还价,今年是物管费官司最多的一年。 

业委会代表谁 

9月初,申城最高物管费官司二审即将开庭,代理律师计时俊认为新条例借鉴了许多《合同法》的法理,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当事双方自行约定。计时俊说,“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个真正代表业主的业委会很重要。” 

锦绣X园并不起眼:50多户人家的小高层,仅仅一幢楼房。使X园出名的是其天价物管费——每平方米每月7.4元。“这么高的物管费物价部门是怎么审核的?”一些业主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输了:物价部门是根据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定的合同批准的物管费,业委会代表的应该是业主的利益,7.4元物管费就是合理的。 

一心讨个公道的业主大喊冤枉:X园50多户住户中有30多户是开发商的人,业委会中5个委员3个是开发商的人。 

一园何有三标准 

因为炒物业炒不掉而“闻名”的徐汇区四季园,最近又有动静:前期物业公司以拖欠物管费将几户业主告了,打官司的过程中,业主们却发现——前期物业公司在整个管理过程中,不时出现三个物管费标准,有的是2元,有的是2.61元,有的是2.2元。 

据悉,2元是最初的标准,小区建成后,物业公司以小区环境比过去好了,管理难了,将标准提到2.61元——但是,还有一些住户仍然维持原来的2元。接着,在某次物价审核的过程中,物价部门又将2.61元的标准降了下来,变成了2.2元——奇怪的是,这时候出现了三个标准并行的情况。 

两招撒手锏搞定物管费 

第一招:一楼居民无需交电梯费 

一楼居民,是否要交电梯营运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小区做法有别,那么到底该不该交呢? 

按政府有关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受益人需承担费用,根据细化,底层居民无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电梯营运费。凡是权益受侵犯的底层居民完全可以理直气壮、有凭有据,轻松为自己说上话、争取到合理权益并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招:换个公司摸“底线” 

有读者向本报反映:小区物业公司更换,随之物业费降低0.1元/平方米,敏感的居民疑问,这是“底线”吗?能否再降呢? 

记者向市物价局核实。有关人士指出,更换物业公司,并不一定发生费用变化,价格调整的关键是看物业公司提供服务项目有否增减。 

经分析,降价原因有:其一,若在前期物业时期,即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当事人并未出现,其价格由政府定,而当开发商和第二任物业公司签约时,合同关系转移,新物业公司仍需向物价局报批。根据其实际成本及服务协定内容,价格会出现有所调整的情况;其二,处在后期物业时段。业主委员会可能是通过招投标或选聘物业公司的方式确定物业公司,而各家公司依照自己的服务项目、成本及市场因素,致使价格变化。 

据介绍,当业主委员会没成立之时,物业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标准、实际服务发生的费用为依据,向物价局申报制定收费的标准,物价部门根据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经批准审核后确定费用,并公示业主;而当业主委员会成立,其后期物业费用则由物业公司就这些方面与之协商,而政府也就在此时退出舞台,前期的物业标准同时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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