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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公约》中应当取消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的规定

发表于2004-12-27
首先,《业主公约》作为一项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只规定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等事项,那些与全体业主利益毫不相干的问题,不应出现在《业主公约》中。众所周知,谁家不买水电气、谁家就别用水电气,谁家不交供暖费、谁家就别忍受(享受)供暖服务,除物业公司不能从供暖费中赚钱外,与本楼其他业主或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没有任何冲突。其次,供暖费的交纳是与供暖服务相结合的,这是一种消费与服务的关系,业主有权决定是否购买物业公司提供的另人不满意的供暖服务。物业公司要求将“业主应按时交纳供暖费”写进《业主公约》,无非是想把“业主享有购买供暖服务的权利”变为“业主负有交纳供暖费的义务”!对此,全体业主应坚决抵制。
发表于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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