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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梯、水泵的中修费、大修费应当从物业管理费中去除

发表于2004-12-27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文件关于《住宅电梯管理收费标准》、《高压水泵管理收费标准》是1996年制定的。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1997年制定的。但是从1999年开始,我市的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都需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加压水泵”、“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范畴。根据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加压水泵”、“电梯”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由公共维修基金专项支出。鉴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晚于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文件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部委规章优于地方性规章”的法律原则,中修费和大修费理应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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