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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号外,新物权法颁布了,据说物业利用业主公用设施盈利的,盈利所得将归业主所有,可充当部分物业费用!小区的停车位、地下出租房等,这些收入是不是应该让物业有个交待阿?大家讨论!

发表于2007-10-31
发表于2007-10-31
发表于2007-11-01
具体不清楚,但是应该算在整体房屋建设的基础建设中的,包括地下停车场,因为这片土地都算这个房产项目的,反正我的理解就是这样,呵呵!
发表于2007-11-02
按照物权法,小区里的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都属于业主所有,停车费的收入应该属于业主所有。
发表于2007-11-05
发表于2007-11-05
是啊,所以,我们要想想办法了,反映到业委会,看看有什么说法!
发表于2007-11-05
我觉得这个事应该先反映给业委会,他们不就是为业主说话的吗?先看看他们有什么说法!我发现物业的态度越来越不象话了!
发表于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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