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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个陷阱不注意,到手的房子都没证!

发表于2017-01-16
业主赵某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15平方米,每平方米1万元,于年底交付。在赵某准备装修之前,另一位购房者孙某找到乙开发公司,要以每平方米1.1万元的价格购买赵某的商品房。赵某见有利可图,遂同意,于是赵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这套房屋转卖给孙某,每平方米1.1万元。赵某允诺乙公司办好产权证之后,就帮助孙某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孙某先付款50万元,余款办好房产证之后付清。



不久,乙公司被撤销房地产资质,公司人去楼空,该项目无法办理初始产权登记, 该项目的购房人均不能取得产权证。于是孙某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赵某、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赵某返还孙某的购房款。



案例剖析
本案的开发商乙公司已经消失了,该项目无法办理初始登记, 该项目的购房者,包括被告赵某,都无法取得房屋 权证,孙某购买被告赵某的房屋,当然也无法取得房屋 权证,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认定赵某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某向原告孙某返还购房款。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表于2017-01-16
发表于2017-01-18
这房价走势也是跟过山车一样啊 涨的快降的也是迅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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