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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什么是“事实婚姻” 是否有法律效力

发表于2016-02-18

叶女士在咨询问题的过程中始终强调,她的目的不仅仅是追讨财产,更是希望给自己长达22年的“婚姻”讨一个名分。


叶女士与黄先生当初都生活在安徽农村,1992年两人决定成亲时,仅仅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拜天地”等形式,却并没有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几年之后,两人共同来到上海开展个体经营,生意方面也算颇有起色。在共同居住、生活和经营的过程中,黄先生在上海先后购置了两套房产,都仅仅记载黄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不过当时在叶女士看来,既然两人属于夫妻关系,那么写谁的名字也都无所谓,反正都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没想到进入2014年之后,叶女士发现黄先生存在着外遇的行为,对此无法接受的她表示要跟对方离婚,并且要求对于两套房产进行分割。没想到此时黄先生却振振有词地表示,由于两人之间从未办理过婚姻登记,因此始终属于是同居关系,既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也谈不上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听到这一说法之后,叶女士内心感到十分不安,毕竟当初她手中并没有拿到正式的结婚证。但另一方面,她又觉得自己过去二十几年里实际上履行了妻子的义务,包括购房款里面也有她用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因此她来询问律师,想知道自己到底能否以“妻子”身份获得相应的补偿。


来一点家法:


男女之间并没有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实际上却长期共同居住,并且对外以夫妻名义示人,那么这到底能不能算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婚姻呢?


律师分析:


叶女士本次咨询的问题,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那就是由于风土习俗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有时会出现男女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实际上却以夫妻形式共同生活的情况。尤其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此类情况曾经广泛存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事实婚姻”。


而在对待“事实婚姻”的问题上,中国法律曾经经历过一系列变化。比如在1984年之前,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现状,法律对于“事实婚姻”基本采取认可的态度。在1984年之后,法律上逐渐缩紧了对于“事实婚姻”的限制,尤其是明确了与“非法同居”的区别。而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攵浴暗笔氯宋淳羌且苑蚱廾逋拥摹闭庵智榭觯娑ā捌浠橐龉叵滴扌В皇芊杀;ぁ保簿褪窃诜缮喜辉偃峡伞笆率祷橐觥闭庵中问健�


从允许到限制再到禁止,以上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变化,也反映出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取得的进步。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如果在1994年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现在到底还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1年出台司法解释,其中划分了一条明确的时间界限,那就是1994年2月1日:如果在此之前以夫妻名义身份且具备结婚要件,那么离婚时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但如果情况出现在这个日期之后。那就只能作为“非法同居”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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