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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表大家起草的世豪《供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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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主题:
我代表大家起草的世豪《供暖协议》!
tinghai
发表于
2007-10-31
进微信群讨论
希望大家参考该协议和现供暖公司争取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供 暖 协 议 书
取暖方(甲方):世豪花园 楼 门 室 先生(女士)
供暖方(乙方):
为了维护世豪花园全体业主的利益,保障供暖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负责甲方的冬季供暖工作,甲方作为本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享受供暖服务,也有责任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 甲方和乙方均应共同遵照执行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5号令的规定。
第三条 供暖费为每建筑平米、采暖季 元( 供暖方式 供暖标准),甲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交供暖费合计 元(大写: 元)。北京市发改委制订供暖费收取标准发生变化时,供暖费标准亦随之变化。
第四条 供暖时间为本年度的11月15日始至次年3月15日止,政府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除外。
第五条 供暖费交纳期限:首次应于办理入住时交纳,以后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1月15日内以现金或转帐支票方式交纳本年度供暖费用。
第六条 乙方严格执行北京市发改委制定的供暖收费标准,不得违反标准私自加价。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保障业主冬季采暖的合法权益。
2. 有权要求供暖温度达到北京市规定的标准,室内温度为(18℃±2℃)。
3. 当乙方供暖温度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它的采暖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其它的采暖设施,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供热服务,且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本年度供暖费。
4.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交纳取暖费用。
5. 有权要求乙方对室内的供暖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6. 有义务配合乙方正常的供暖维修和养护工作,不得妨碍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按照北京市发改委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供暖费。
2. 有责任负责供暖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工作(原供暖设施设备),及时解决处理供暖设施问题。
3. 有义务定期上门征询、听取供暖服务意见、建议,并合理改善调整供暖服务。
4. 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停热8小时以上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组织抢修,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热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它的供暖设施或做相应的供热补偿(按供暖需交纳费用总和除以实际供暖天数,超过12小时,则少交纳一天的供暖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30日无故不缴纳供暖费用,影响小区正常供暖工作的,乙方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的3‰的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年度应交纳的供暖费用。
2.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擅自从供暖系统接用软化水,如经发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取暖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如非法用热时间无法计算的,按照供暖时间计算。
3. 甲方拆改室内供暖设备时,不得影响室内的整体采暖效果。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乙方不承担责任。
1. 甲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擅自增加散热器,因拆改室内采暖设备而影响供暖效果的;
2. 甲方不得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 室内因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暖效果的;
4. 非乙方责任造成临时停水、停电造成供暖中断的;
5. 热力设施发生抢修和供暖试运行期间的;
6.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暖,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乙方责任未按合同的约定定期向甲方供热的,按照延误供暖时间,折算标准供暖费双倍减收或者双倍退还甲方供暖费。
(三)由于乙方责任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乙方原因在向甲方供热时,不能达到规定的供暖温度的,应根据未达供暖标准的实际时间折算供暖费双倍返还给甲方。“未达到供暖标准的实际时间”为:甲方提出测温要求,乙方应及时同甲方持常规温度计测量的室内温度,确未达到标准时开始,至室内温度达到标准为止。若乙方不能及时对甲方的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则以甲方提出测温要求时开始计算。当双方对测温有异议时,应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量,如果未达到标准供暖温度,时间仍以甲方提出时计算,测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产权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与相关人一同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期限为2007年11月10日起至 2008年3月30日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满,若乙方和甲方对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没有异议,同时没有提出终止、修改的书面要求,则本协议到有效期满日自动延续。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办法
当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 提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机关仲裁。
2.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小860728
发表于
2010-01-25
呵呵,很实用,抱走了啊!
--www.qianjiaf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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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供 暖 协 议 书
取暖方(甲方):世豪花园 楼 门 室 先生(女士)
供暖方(乙方):
为了维护世豪花园全体业主的利益,保障供暖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负责甲方的冬季供暖工作,甲方作为本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享受供暖服务,也有责任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 甲方和乙方均应共同遵照执行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5号令的规定。
第三条 供暖费为每建筑平米、采暖季 元( 供暖方式 供暖标准),甲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交供暖费合计 元(大写: 元)。北京市发改委制订供暖费收取标准发生变化时,供暖费标准亦随之变化。
第四条 供暖时间为本年度的11月15日始至次年3月15日止,政府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除外。
第五条 供暖费交纳期限:首次应于办理入住时交纳,以后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1月15日内以现金或转帐支票方式交纳本年度供暖费用。
第六条 乙方严格执行北京市发改委制定的供暖收费标准,不得违反标准私自加价。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保障业主冬季采暖的合法权益。
2. 有权要求供暖温度达到北京市规定的标准,室内温度为(18℃±2℃)。
3. 当乙方供暖温度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它的采暖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其它的采暖设施,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供热服务,且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本年度供暖费。
4.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交纳取暖费用。
5. 有权要求乙方对室内的供暖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6. 有义务配合乙方正常的供暖维修和养护工作,不得妨碍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按照北京市发改委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供暖费。
2. 有责任负责供暖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工作(原供暖设施设备),及时解决处理供暖设施问题。
3. 有义务定期上门征询、听取供暖服务意见、建议,并合理改善调整供暖服务。
4. 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停热8小时以上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组织抢修,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热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它的供暖设施或做相应的供热补偿(按供暖需交纳费用总和除以实际供暖天数,超过12小时,则少交纳一天的供暖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30日无故不缴纳供暖费用,影响小区正常供暖工作的,乙方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的3‰的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年度应交纳的供暖费用。
2.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擅自从供暖系统接用软化水,如经发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取暖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如非法用热时间无法计算的,按照供暖时间计算。
3. 甲方拆改室内供暖设备时,不得影响室内的整体采暖效果。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乙方不承担责任。
1. 甲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擅自增加散热器,因拆改室内采暖设备而影响供暖效果的;
2. 甲方不得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 室内因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暖效果的;
4. 非乙方责任造成临时停水、停电造成供暖中断的;
5. 热力设施发生抢修和供暖试运行期间的;
6.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暖,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乙方责任未按合同的约定定期向甲方供热的,按照延误供暖时间,折算标准供暖费双倍减收或者双倍退还甲方供暖费。
(三)由于乙方责任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乙方原因在向甲方供热时,不能达到规定的供暖温度的,应根据未达供暖标准的实际时间折算供暖费双倍返还给甲方。“未达到供暖标准的实际时间”为:甲方提出测温要求,乙方应及时同甲方持常规温度计测量的室内温度,确未达到标准时开始,至室内温度达到标准为止。若乙方不能及时对甲方的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则以甲方提出测温要求时开始计算。当双方对测温有异议时,应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量,如果未达到标准供暖温度,时间仍以甲方提出时计算,测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产权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与相关人一同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期限为2007年11月10日起至 2008年3月30日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满,若乙方和甲方对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没有异议,同时没有提出终止、修改的书面要求,则本协议到有效期满日自动延续。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办法
当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 提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机关仲裁。
2.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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