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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兰州物权第一案:业委会“炒”掉物业成被告

发表于2007-12-05
为了改善小区内业主的生活环境,甘肃省兰州市宜静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将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东家”——甘肃省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赶出去。原因是,兴隆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跟不上且管理费用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主委员会要求兴隆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手续,遭拒绝后,业主委员会便将该公司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小区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应为214票,而实际到会人数未能达到法定人数,故原告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不合法。 

近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选聘物业公司不合法的判决,认定宜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无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此案被称为兰州市“物权”第一案。(摘自中国大案网www.sh80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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