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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借款人是因开发商欺骗、胁迫而签订假按揭合同,并且借款人未实际占有所购房屋的,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发表于2009-07-13
2009-07-11上午,北京市高院举办“商事审判规则理论与实践论坛”,首次以《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汇编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了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借款人明知是假按揭仍向开发商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帮助开发商从银行套取贷款并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即使不占有所购住房也要担责。
 
市高院的调研显示,北京因假按揭导致的欠贷案件从2005年开始逐渐增多,2006年出现大幅度增长,到2007年全市法院受理的假按揭断供案已达600多起。此类案件涉诉标的一般均超过亿元。假按揭案的出现基本都是开发商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利用个人的真实身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银行套取按揭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套取贷款后一段时间内开发商以个人名义偿还贷款,而在开发商资金链条断裂后无力继续支付月供,导致银行起诉。
 
对此,市高院及时出台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借款人明知开发商是以融资为目的以个人名义贷款,仍向开发商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借款人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所购房屋,但其帮助开发商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并造成损失,借款人应就其过错向银行承担开发商不能偿还贷款部分10%以内的赔偿责任。
 
此外其他几种假按揭案件的审理原则是:借款人及开发商下落不明,贷款所购住房登记在借款人名下,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是因开发商欺骗、胁迫而签订假按揭合同,并且借款人未实际占有所购房屋的,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据市高院相关人士介绍,近两年假按揭案件虽然数量上没有明显变化,但是案件类型上出现了新的变化,其中之一是受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假按揭现象的震慑,一些借款人为了规避风险在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之后,又起诉银行,要求解除购房贷款合同的案件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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