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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想要“房产加名税” 先得说服老百姓!

发表于2013-01-04

婚前房屋产权证加慈善 名将征收契税。南京市基金会 地税部门证实,已通知[url=http://www.xici.net/d181194715.htm]扶贫 [/url为,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同时回应称,“房产加名税”属于全国现 策,并非从南京首征。

政府部门的回应虽然很及时,但依然无法释疑:为何之前没有开征,可现在却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

其实,严格说来,收3%的契税也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夫妻在婚前买的房产,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并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算作个人财产。婚后一方若想加名,意味着房屋的权属发生了改变,相当于一方将房屋的若干产权赠与了另一方,变更了房屋的权属,属于财产的转移。因而征收契税也是说得过去的。

那么以前为什么没有证收费用呢?那只能说以前加名的那些人很幸运,或者说要怪也只能怪《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加名的人多了起来。其实,房产加名征税本是一条善意的政策,其目的就是要打消那些加名者的积极性,以一笔不小的税费“委婉地劝阻”不要加名,从而“力促家庭和谐”。

只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已经将婚姻关系“物化”了,单凭3%的契税就能阻挡住非理性的加名潮吗?没有人会相信。

契税的实行有一定的道理也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本身就税费过重的房产必然会再增加拥有者的负担,这似乎并不是个好兆头。

其次:倘若婚前房产本就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方没有加名,可现在想起要加名,却突然要缴纳3%的契税,这是否有失公平。

最后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刚一出台,一些地方就闻风而动的“征税何太急”的做法,让人很是担忧。既没有一个缓冲期,也没有征求民意,还缺乏一个公开的具体实施细则,而仅凭“领导一个电话”就开始征税,看起来很不符合程序,如此轻率和随意也很值得深思。

综上所述:想要征税也可以,但是总得有个具体的条条框框,总得说服了老百姓才行,要不然你政府怎么从百姓兜里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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