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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大家可以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发至:zyb110cn@yahoo.com.cn

发表于2004-02-13
北京市       区(县)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经本区域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____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第四条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第五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必须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六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本人应当参加会议。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七条 业主人数较多,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八条 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九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足一平方米部分不予计算。
第十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项;
(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费用标准、使用范和财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第十三条 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承担。按________方式筹集。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四条 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决议通过。

发表于2004-02-13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依据《宪法》、《民法》(注:目前还是《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本区域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接受政府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____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10%以上业主提议;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提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按第二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可由10%以上业主推荐代表主持召开。

 

第四条 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可由业主委员会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进行。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召开业主大会的方法如有10%以上业主提出反对时应予改变。

每一业主均有权监察书面征求意见的全部过程。

 

第五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召开业主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推荐的代表应在会议召开或反馈意见投放截止时间前14天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召开的形式、议事内容、会议召开或反馈意见投放的时间、地点。

 

第六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推荐的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推荐的代表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人员对投票进行计收;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必须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七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指定人员对反馈意见进行计收;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八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时,业主如不能亲自参加可委派代表出席,委派代表如代表业主投票,应有业主的书面授权。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或授权代表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函中内容或形式要求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九条  如因场地等原因遇到困难时,业主可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也可书面授权推荐的代表代为投票。

 

第十条  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或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可邀请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居委会进行现场监督。

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代表委托书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所有相关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所有业主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随时要求查看,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每一独立单位的业主拥有一票表决权(注:也可按《示范文本》建议的以业主所拥有的产权面积计算,只是笔者觉得那样会出现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为使业主大会能体现所有业主的意见,保护弱势业主的权益,单一业主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物业20%的、召开业主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费用标准、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等;

(5)业主大会决议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在通过后的第二天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14天,并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第十五条  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按独立单元进行分担。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筹集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拥有对本规则的解释权,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发表于2004-02-18
如果还没有回音,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1,抛开开发商,自己先成立业筹委会。
2,需要开发商的相关手续或文件马上和开发商交涉
3,暂时不交物业费

大家还有什么补充,群策群力。

谢谢章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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