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诱骗卖房-中大恒基光彩店

发表于2007-11-29
2007年8月4日,我和母亲在报纸上看到中大恒基卖房信息后,拨通电话进行咨询,一位女销售人员推荐说可以看石榴园和彩虹城两个地点的房子。于是2007年8月5日一早我们应约前去看房。到达预定地点后,未见该公司接待人员,打电话询问后被告知,接待我们的是一个姓贾(化名)的男销售人员,其马上出发一会就到。经过几次通话,我们终于见到该销售人员,但又被告之下车地点不对,需要重新坐车才能到达看房地点。经过几番周折终于到达他想要我们看房的地点。简单几分钟看房之后,又来了一批中大恒基看房人员,于是我们脱掉脚上的鞋套,让他们穿上后离开。 

此后和回到中大恒基光彩店整个过程中,该销售人员历数房子的好处,并多次提到和房东关系很好,他给我们的价位最低并截至到当天中午12点,过了12点就涨钱,其他看房的人知道的都是涨价后的价位,只有我们享有这个最低价位。之后,又用诸如:房东涨钱,即使涨钱房子也会很快被别人买走;以前要求交全款,现在可以首付一部分房款;地理位置优越、房型好等说服我们母女。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很犹豫,毕竟这是一笔不小的金额。这时销售人员又用刚才的话催促我们交定金和代理费,说是防止房东涨钱。在得知我们没带现金后又说:你们一个人留在这,另一个人可以回去拿钱。因为路途比较远,我表示很犹豫不愿意去取。几番说服之下,我说自己带着银行卡,于是他陪同我在附近银行把定金两万元取回。取回之后,他马上打电话约房东过来。至此我的矛盾之心未减。记得母亲说:我今天怎麽觉得脑袋这麽糊涂。因为母亲身体一直不好,于是不想再耽搁时间,终于答应签协议。期间,还记得坐在一旁一直听我们对话的另外工作人员和贾说了句话,当时我没理解,只见贾皱着眉头说了句:“这个和那个不一样,这是三方协议。“(事情完全清楚之后,我再回忆这句话时,才意识到那个人说的应该是房屋销售意向书,是对我们的一个好意提醒,被那个姓贾的挡过去了。)协议签过之后,还听到类似请客之类的话,在此本人只是一提,因为主体是除我以外的另两方,我无法举证。 

晚上回家后,觉得当时的决定太草率,应该回来清醒地想一想再决定。于是第二天,我们给贾打电话说明情况,几次通话没有结果,他竟扬言:定金已交,如果你们不买房子,不但定金不能退回,而且还要交中大恒基光彩店代理服务费。。。。。。,你们去告我吧,最后你们一分钱也要不回来。。。。。。等等,底气十足,理直气壮。 

2007年8月8日,我和母亲来到中大恒基总店,找到一位总经理没有结果,于是我们又找到客服,客服人员解释一般程序是:中介方和客户首先签订房屋销售意向书,如果7天之内不满意,可以退还全部定金。定金收付协议书是2007年6月底才开始试行的,向我们这种情况没有发生过。听了此话觉得心里舒服一些,因为她们终于承认签订房屋销售意向书是保护买方利益的一种行为,是首先应该签订的,即使不签订该意向书也有提醒的义务。客服承诺3天之后给与答复。3天之后,答复为:因为你们没有买房,所以代理服务费可以不收,但是定金不能退回,只能找卖方去要。 

我想我还不会无知到这种地步,该“定金收付协议书“一经签定,具有法律效力,我怎麽可能找卖方要钱(在此还要补充一点,之所以现在我才把这件事写出来,是因为卖方说看在母亲年纪大,身体不好的份上,8月底房子卖出后,退还一部分定金。至今没有结果,深知没有找他要钱的道理,所以不再等待。) 

我想在此重申的是,之所以我们想找中大恒基买房,是因为我们看中了它的品牌。事情至此,我认为中大恒基至少应该有一个内部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为客户服务的意识。对于背离内部制度行事,损坏公司形象的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而不是一味的包庇。这件本不该发生的事情,在折腾两个月之后,就想让我们损失两万元后悄悄不了了知?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一个享有堂堂声誉的中大恒基是否觉得妥当?每每经过遍布京城的中大恒基店时,总能看到“诚信经营“四个字“,诚信何在?我不想指责所有中大恒基店,中大恒基能创出人人皆知的品牌,肯定是靠决大多数人的工作业绩。我不能接受的是,难道这件事就该我们母女俩倒霉?我要为自己的无知在中大恒基光彩店买单?难道中大恒基品牌的无形价值还需要额外的现金支付?
发表于2007-12-08
发表于2007-12-10
链家老胡: 我草你奶了个B
我楮你妈了个嘴
我骑你老婆了个咪咪
我抓你姑娘的BB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