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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利器】《业主对<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持异议的责任确认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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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收房利器】《业主对<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持异议的责任确认函》模板
powergis
发表于
2006-07-29
进微信群讨论
《业主对<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持异议的责任确认函》模板
power文集 2004-9-4 作者:power2004 上传人:power2004
业主对《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
持异议的责任确认函
致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是博雅西园___楼___单元____室业主,我对博雅西园充满了感情。
半年前,贵司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报批、设立了小区停车场,并将小区停车场作为物业公司牟取暴利的工具。贵司单方面起草了《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协议书》和《管理规定》),通过门卫卡禁等手段胁迫部分业主放弃了本该有的抗辩权而不得不签署了不平等协议,大多数业主都颇有微辞。
半年多来,部分业主就《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款,与贵司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沟通,但是由于前任经理郝振利的离任而中断。当初双方基本已达成共识,但尚未落实到纸面。
为了支持贵司的工作,本人将对《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主要异议整理如下:
1)“小区地面停车场的收益权应该归所有业主”,而这一点未在《协议书》和《管理规定》中表述,并且在《协议书》和《管理规定》的行文中暗含着“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归物业公司”,这一点是业主不能接受的。事实上,地面停车经营几乎无成本,停车费利润多多。按照法律规定和解释,由于地面停车位已经计入了业主的建筑公摊,小区业主理应共同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因此,业主依法享有地面停车位的收益权。
2)小区内停车费价格不应由物业公司单方面报批,而应由物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确定。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大部分业主不同意设立停车场的话,全体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因此,《协议书》和《管理规定》不应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双方协议,而应该交由业主委员会解释。因此,应该加上条款:“业主委员会拥有解释权、监督权和修改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5月12日颁布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中对物业的责任未界定清楚,如第十四条中的表述将意味着物业公司仅仅按照所购置保险的保险公司条款对业主进行赔偿,而这一赔偿标准对业主而言是不确定的。因此,必须进行明确界定。
基于此,请贵司在3个工作日内对我方的以下修改要求予以书面确认:
a) 《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中“三、其它”一节中增加条款“5、小区地面停车场的收益权归所有业主。甲方将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之前将前半年的停车费用收费和开支明细公示或交业主委员会备考;除必要的管理和维护成本之外,积余部分的停车费归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支配。”;
b) 《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中“三、其它”一节中增加条款“6、若业主委员会对本协议条款做出新的解释和修改,则本协议自动中止,并按新协议条款执行。”;
c) 《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中“一、甲方服务标准、义务和权利”一节中增加条款“11、若因甲方未尽管理责任导致业主或其访客车辆损毁或丢失,则甲方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全部损失。若甲方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尽保管责任的情形例外。为此,甲方应增加监视设备对停车位进行监视,并保存1个月记录以备确认责任。”;
d) 《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款改为“为了规避物业公司风险,物业公司应为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购置保险,用于各业主所购置保险的免赔部分的赔偿”;
本人主张:在贵司未对我方要求做出响应之前,请中止门卫的卡禁行为;若由此引起争执,贵司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本人声明:本人对本日之前《协议书》和《管理规定》版本持有异议,即使因各种原因导致本人不得不按照贵司要求签署协议、并被贵司胁迫缴纳相应的停车费,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协议书》和《管理规定》并不能反映本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贵司对本函件陈述事实和我方要求有异议,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贵司认可我方要求、并由贵司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除此之外,我方保留进一步采取行动追究贵司违约的权利。
特此函达!
业主(签字):____________
2004年__月___日
文件接收人: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请贵司确认已收到本函件;本函件我方保留一份,以备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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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文集 2004-9-4 作者:power2004 上传人:power2004
业主对《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
持异议的责任确认函
致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是博雅西园___楼___单元____室业主,我对博雅西园充满了感情。
半年前,贵司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报批、设立了小区停车场,并将小区停车场作为物业公司牟取暴利的工具。贵司单方面起草了《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协议书》和《管理规定》),通过门卫卡禁等手段胁迫部分业主放弃了本该有的抗辩权而不得不签署了不平等协议,大多数业主都颇有微辞。
半年多来,部分业主就《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款,与贵司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沟通,但是由于前任经理郝振利的离任而中断。当初双方基本已达成共识,但尚未落实到纸面。
为了支持贵司的工作,本人将对《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和《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主要异议整理如下:
1)“小区地面停车场的收益权应该归所有业主”,而这一点未在《协议书》和《管理规定》中表述,并且在《协议书》和《管理规定》的行文中暗含着“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归物业公司”,这一点是业主不能接受的。事实上,地面停车经营几乎无成本,停车费利润多多。按照法律规定和解释,由于地面停车位已经计入了业主的建筑公摊,小区业主理应共同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因此,业主依法享有地面停车位的收益权。
2)小区内停车费价格不应由物业公司单方面报批,而应由物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确定。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大部分业主不同意设立停车场的话,全体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因此,《协议书》和《管理规定》不应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双方协议,而应该交由业主委员会解释。因此,应该加上条款:“业主委员会拥有解释权、监督权和修改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5月12日颁布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中对物业的责任未界定清楚,如第十四条中的表述将意味着物业公司仅仅按照所购置保险的保险公司条款对业主进行赔偿,而这一赔偿标准对业主而言是不确定的。因此,必须进行明确界定。
基于此,请贵司在3个工作日内对我方的以下修改要求予以书面确认:
a) 《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中“三、其它”一节中增加条款“5、小区地面停车场的收益权归所有业主。甲方将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之前将前半年的停车费用收费和开支明细公示或交业主委员会备考;除必要的管理和维护成本之外,积余部分的停车费归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支配。”;
b) 《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中“三、其它”一节中增加条款“6、若业主委员会对本协议条款做出新的解释和修改,则本协议自动中止,并按新协议条款执行。”;
c) 《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中“一、甲方服务标准、义务和权利”一节中增加条款“11、若因甲方未尽管理责任导致业主或其访客车辆损毁或丢失,则甲方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全部损失。若甲方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尽保管责任的情形例外。为此,甲方应增加监视设备对停车位进行监视,并保存1个月记录以备确认责任。”;
d) 《博雅西园停车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款改为“为了规避物业公司风险,物业公司应为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购置保险,用于各业主所购置保险的免赔部分的赔偿”;
本人主张:在贵司未对我方要求做出响应之前,请中止门卫的卡禁行为;若由此引起争执,贵司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本人声明:本人对本日之前《协议书》和《管理规定》版本持有异议,即使因各种原因导致本人不得不按照贵司要求签署协议、并被贵司胁迫缴纳相应的停车费,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协议书》和《管理规定》并不能反映本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贵司对本函件陈述事实和我方要求有异议,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贵司认可我方要求、并由贵司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除此之外,我方保留进一步采取行动追究贵司违约的权利。
特此函达!
业主(签字):____________
2004年__月___日
文件接收人: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请贵司确认已收到本函件;本函件我方保留一份,以备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