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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收房利器】《关于要求重新核准博雅西园物业管理费的律师函》模板

发表于2006-07-29
《关于要求重新核准博雅西园物业管理费的律师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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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文集    2004-6-22  作者:power2004  上传人:power2004 

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自2003年7月博雅西园(下称“博雅”)的首批业主入以来已将近12个月,贵司作为博雅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已入住博雅整整一年。虽然在这一年中,贵司为建设博雅的小区环境,维护博雅的安全秩序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博雅的物业管理水平及物业服务质量依然维持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没有达到贵司在《博雅西园物业管理服务手册》(下称“《服务手册》”)中所做的各项承诺,更与贵司收取的2.48元的高额物业管理费极不匹配。 


具体而言,贵司共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提供符合《服务手册》规定的服务: 

1) 未能到达1楼1保安的承诺; 

2) 院内洗车点的撤消问题(现已撤销,但我们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3) 清洗玻璃的承诺不兑现; 

4) 40多度热水的赔偿问题; 

5) 小区不封闭导致的安全隐患; 

6) 草坪补铺问题; 

7) 车位协议和管理方案不落实; 

8) 装修扰民问题; 

9) 中水、冷水管道破裂问题; 

10) 小区闭路监控问题; 

11) 自来水混浊、热水发黄问题; 

12) 空调机位缺陷,不及时补救,不作为; 

13) 中心园林未接管、路灯很少亮; 

14) 拖欠燃气公司燃气费,导致业主恐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业主有权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鉴于《服务手册》是根据《博雅西园物业管理公约》(下称“《管理公约》”)制定的,也是贵司向所有业主公示的物业服务标准,因而该手册的内容构成《管理公约》的一部分,是确定贵司权利及义务的依据。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贵司没有提供《服务手册》规定的部分服务项目、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与该手册规定的标准存在明显差距的情况下,广大业主有权依法要求贵司在提供相应服务之前减收物业费,并要求贵司返还业主已经超额交纳的物业费。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我们在此谨代表广大业主要求贵司将2004年7月以后的物业管理费从2.48元/米减至    元/米,直至贵司提供的服务达到《服务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标准。同时,2004年7月之前的物业费,按    元/米的标准核收,超额部分在2004年8月1日之前退还给业主。 


实际上,作为博雅的业主,我们最希望看到的是贵司能够向广大业主提供全面优质的物业服务,达到甚至超过《服务手册》规定的各项标准。只要贵司能够端正态度,全面履行服务义务,积极提高服务质量,广大业主就将自觉自愿的按照贵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请贵司权衡利弊,慎重考虑我们的上述要求。 

若贵司对本函条款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接受本函条款。业主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博雅西园业主:(此处签名) 


                         20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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