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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重组业委会

发表于2011-10-19

我个人觉得不能因噎废食,没有业委会确实有物权法支持,但实际执行起来操作性不高。

首先,大部分人都有工作,如果让他全职的物业对我们业余的业主,我们肯定吃亏。可能有部分业主有空与物业周全,但毕竟是少数。

另外,从实际情况上,我们小区水、煤气、供暖由物业掌握,就单说供暖,不交物业费就不收供暖费的事情物业是干得出来的,而对于家里有老人和小孩的业主很难承受。

所以,我还是建议重组业委会,那样我们大家集体的声音还是有力的。如何重组,大家可以通过论坛或什么别的形式讨论,对此我们有时间,我们可以一点一点的集思广益,直到找到好的方法为止。最主要的是尽早开始。

欢迎大家跟帖讨论。

发表于2011-10-19

顺便说,这个论坛太难用了。我想回之前我自己的帖子,就是不能提交。

发表于2011-10-26

广大业主已经吃了很多亏了,不怕再吃亏了。为什么业主总是吃亏呢?原因很简单,就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使业主吃了亏也没有办法还得给物业公司交费。所以纵容了物业公司在小区胡作非为,如入无人之境,业主也无处伸冤得境地。但是现在的状况改变了,鹏昊物业与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合同过期了,鹏昊物业在城市亮点小区已经没有合法的物业身份了。广大业主有权不给鹏昊物业交纳任何费用。根据2009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如果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种种原因未及时请求前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后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业主是否应当交纳从合同到期起到请求退出时的物业服务费,也就是说在该段时间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否仍存在事实服务行为。法院认为,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该时段的物业服务费。从该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来看,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款中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应当理解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合同双方没有续签合同或者签订新合同时,正是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交纳该时段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可以拒绝。 

 

但是另一个问题会接踵而至:当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请求前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如果有业主已经交纳了该时段的物业服务费,业主能否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服务提供方,业主是物业服务使用方,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自愿向物业服务提供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对物业服务行为的认可,此时,可以认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与该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事实服务,因此该业主不能要求退还已交纳的物业服务费。
大家从以上最高法院对事实服务的司法解释不难看出,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重要作用。目前我们小区已经没有业主委员会,权利重新又回到了广大业主手中。大家要利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利,不要让别有用心的人欺骗蒙蔽。广大业主才是真正小区的主人。

发表于2011-10-26
对于此类规定,操作性不强,且单个维权成本高。类似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我觉得从物业公司的角度,它们并不担心我们不交物业费。
楼上想想,如果你一个人不交物业费,物业会不会给你停暖,停暖你打110有人会帮助你吗?
发表于2011-10-26
要想停止目前物业的所为,必须斩断它们的既得利益,比如出租地下室、车库、车库后面的库房等等,并且需要它们公布房屋维修基金的适用情况。这样,才能迫使物业公司认真对待业主,否则的话很难。

我也听说大家对老业委会失望,但如果有更好的办法我们也可以采用,而就目前情况来讲,我还没有想到。邻居们可以发帖讨论,相信大家一定可以找到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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