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收房过程的几个关键问题讨论(一):

发表于2004-09-30
近日,上地佳园的交房纠纷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业主的广泛关注。开发商延期交房对于大多数买房人而言本已是耳熟能详的事情了,上地佳园又为此类案例添了最新的一笔。就如何应对交房纠纷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袁前岭律师、中允律师事务所的杨四龙律师。 

  收房中经常出现收房流程严重不合理开发商总是要求业主先补齐房款(如果面积涨水)、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房屋总额的2%)和契税(房屋总额的1.5%)、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产权代办费等费用,然后方可以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和相关资料,然后才能验收房屋,如果房屋有问题交物业慢慢维修。 

在业主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无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在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收房不应以缴纳各项不应缴纳的费用为前提 

收房以缴纳各项不应缴纳的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产权代办费等费用)为前提,开发商单方为业主收房设置了义务。而依据法律规定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业主必须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向税务部门和小区办缴纳,至于产权代办费,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因此,开发商无权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代办费等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向业主交付房屋的,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等法律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其他问题有:面积误差问题;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开发商承诺的;小区公共配套和共用设施不健全。 

购房签约时细化条款 

在此,律师提醒购房人,由于房地产开发环节的复杂性,项目延期交房极为普遍,因此签订购房合同时,关于此方面的条款如入住时间、违约处罚等务求详尽、严谨。 

商品房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买的没有卖的精,这一直是个焦点问题。购房人买房时尤其是买期房时,一定要考虑到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出现误差这样的问题,并在签订合同时以附加条款加以防范。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如规定: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收房时必须仔细查看的文件 

律师告诉记者,在正常交房过程中,业主应该查看以下文件: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 


作 者:秦德胜 编辑:王海霞 
稿 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于2004-09-30
俺收藏起来研究研究吧!
发表于2004-09-30
如有相关的收房借鉴材料都可以发上来大家讨论,会对我们有很大帮助的!
发表于2004-09-30
528 收房时KFS就来了个闪击战:先放出一个烟雾好象不能按时交房,实际情况是提前两天交房,心急的人可以26号收房,打乱你们的阵脚!
发表于2004-09-30
发表于2004-09-30
发表于2004-09-30
发表于2004-09-30
1,就是鉴于A区收房后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先办了所有手续才拿钥匙验房,出现问题后扯皮
        或移交物业,解决效率低下等,所以B区在收房程序上理应有所改变,应该更有利于野猪利益
2,关于实际房屋面积实际上有很大悬念在里面,吃亏上当的可能性极大.
3,是否能够集体收房到不是啥大问题,只要收房程序对野猪有利就可以.
4,俺想针对宽房子以及A区收房过程的经验先提出一个可行的方案给大家讨论,如果多数人能
支持,想形成一个签字的议案与KFS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商谈,统一了程序在收房,当然
要人数越多越好,而且要在KFS承诺交房的日期之前就谈好,否则坚决不收.
发表于2004-09-30
发表于2004-09-30
验收-整改-收房。
他们组织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