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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李子山请进:

发表于2009-03-17
民事起诉状
被告:
网名:李子山
住所地:北京市永定路乙1号乐府家园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侵害的相关行为或言论;
2、判令被告在其网站相应的论坛上公开澄清捏造的事实,同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元及诉讼过程中的误工费、交通费(按实际经济损失);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乐府家园的业主,曾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入诉讼程序,并取得终审判决。被告XXX网名李子山于2009316在原告居住小区的论坛上发表了题为<驳斥乐府老张的无耻谎言>的文章,在文章中他捏造事实,污陷包括原告在内的诉讼业主得过开发商数十万元好处费,文章称“你作为本小区唯一几户获得过开发商数十万元好处费的所谓业主,在这个时候跳出来不惜血本的反对业委会,反对广大业主选聘物业的统一心愿,你到底想获取什么?开发商和现物业又许了多少利给你?你这个讼棍应该向广大业主坦白交待了!当初为了个人利益,你们不惜牺牲几百户业主的公共利益,你现在又故伎重演,真是不要脸到了无耻下流的地步!你知道有多少业主见了你只想呕吐吗?!愿你不得好死!”鉴于上述内容严重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置国家法律的于不顾,给原告造成很大负面影响,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名誉损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本人及家人和其他参加同类诉讼的业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为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原告强烈要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采取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行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请把您的真实情况告知我,如不告知,我将通过合法途径保证我的诉权) 
发表于2009-03-17
 
发表于2009-03-17
有些人是应该让他们知道怎样做一个合法公民。 
发表于2009-03-17
 谁是原告呀?好像没有原告啊。看来你们对邻居是够狠的,真可怕。论坛上的观点不同,竟然以官司威胁。住在这样的邻居身边太寒心了。
发表于2009-03-17
论坛上的观点不同,竟然以捏造事实混淆视听,还咒人不得好死,这样的邻居很可爱吗?
发表于2009-03-17
 我不想和你们争论,我胆子小,我怕怕。我只是觉得你们实在是太霸道了而已。
发表于2009-03-17
哈哈! 
发表于2009-03-18
 
发表于2009-03-18
上次你也帮他们证明过,没有指XX人,这次你有本事再帮他们证明,“本小区唯一几户获得过开发商数十万元好处费的所谓业主......"
这唯一的几户业主不是打官司的业主????
发表于2009-03-18
引用:xyz1101 在2009-3-17 14:59:19写道:原帖
 我不想和你们争论,我胆子小,我怕怕。我只是觉得你们实在是太霸道了而已。
 
 你还少争论啦,就你说的多。你还怕啊,就你胆子大。人家霸道吗?人不犯我,我不犯人,这个道理你都不懂,缺根弦吧,要是有人诽谤你,我看你比谁都急,可惜啊,只能在发发牢骚,会点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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