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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新颁布的业主代表“授权”规则的几点疑问和意见:

发表于2011-04-13

     1、新规则规定,只有业主代表本人有权查询自己的'授权信息",本人以外的其他业主无权查询。请问,若本人以外的业主想查询“授权信息”的真实性,有何途径?规则为何要封闭业主查询途径?业主监督权如何保证?
     2、授权应只有书面授权一种形式。电话授权或是他人带话授权因不易查证,应视为无效,请加以明确。
    3、应公布出席会议代表名单(分现场和授权两类),以及每位代表投票情况。否则业主将无从了解业主代表是否代表了自己的意愿。
    4、建议限定授权代表所占比例,如不超过如10%,防止代表本人出席比例过低的情况出现。

 

发表于2011-04-13
呵呵,第一条是对我来的,因为我询问了一位代表是否征求了本单元业主的意见和得到授权。另外,我还了解到一位业主代表有事是让他母亲代他来的。
发表于2011-04-13
引用:bbc.bbc 在2011-4-13 20:39:10写道:原帖
    1、新规则规定,只有业主代表本人有权查询自己的'授权信息",本人以外的其他业主无权查询。请问,若本人以外的业主想查询“授权信息”的真实性,有何途径?规则为何要封闭业主查询途径?业主监督权如何保证?
     2、授权应只有书面授权一种形式。电话授权或是他人带话授权因不易查证,应视为无效,请加以明确。
    3、应公布出席会议代表名单(分现场和授权两类),以及每位代表投票情况。否则业主将无从了解业主....
 

 1、如果认为规则不合理,可寻求改变规则,改变之前,还是要按现有规则。

2、根据规则,需书面授权。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

3、结果汇总后应该公布出席和投票情况。但某个代表对哪个议题投了什么票没法公布,因为规则没有要求进行这样的统计。

4、目前的规则并没有这样的限制。这个建议如果要变成规则,需要招开全体业主大会。别外,建议考虑业主自治的实际情况。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业主自治活动是业余的,业主还要谋生。不切实际的规则很可能损害业主利益。 比如开发商们就曾强调他们只承认以集中讨论方式招开的业主大会的决议,书面方式在他们看来是非法的。而通常这样的集中讨论是永远也不可能发生的。于是开发商们就可以永远对一盘散沙的业主各个击破了。

 

 

发表于2011-04-14
引用:乐府家园业委会发言人 在2011-4-13 22:33:45写道:原帖
 1、如果认为规则不合理,可寻求改变规则,改变之前,还是要按现有规则。
2、根据规则,需书面授权。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
3、结果汇总后应该公布出席和投票情况。但某个代表对哪个议题投了什么票没法公布,因为规则没有要求进行这样的统计。
4、目前的规则并没有这样的限制。这个建议如果要变成规则,需要招开全体业主大会。别外,建议考虑业主自治的实际情况。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业主自治活动是业余的,业主还要谋生。不切实际的规则很可能损害业主利益。 比如开发商们就曾强调他们只承认以集中讨论方式招开的业主大会的决议,书面方式在他们....
 
 
发表于2011-04-14

1、新规则规定,只有业主代表本人有权查询自己的'授权信息",本人以外的其他业主无权查询。请问,若本人以外的业主想查询“授权信息”的真实性,有何途径?规则为何要封闭业主查询途径?业主监督权如何保证?

召集人答复:首先这不是新规则,保护、不侵犯个人隐私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会议召集人可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小区文件的前提下,在不违背的界限内制定有利于会议召开,体现合法的公平公正的一些规则。所以您所想查询他人的投票,或是授权信息,对于这些私人信息,召集人,不能违法公布,因此而封闭普通业主查询途径,深感抱歉。其次,即使提供您相应信息,您也没有验证资质。最后也需要向相关业主代表查询验证。既然最后都需要向相关业主代表验证,那为何需要我们为您提供这些内容呢?所以您若想查询“授权信息”的真实性,在您现在的身份下,只有向业主代表本人查询。至于如何保证业主监督权,最好的方法,就是参加会议,像善娘一样,查询到场人数,见证现场的授权经过;更好的方法,就是竞选成为业主代表,甚至是成为业主大会召集人,亲自主持会议,亲自管理相关授权文件,甚至制定您所谓的新规则。我们全体会议召集人,热切希望各位业主都关注业主代表会议,更高的是希望加入到业主代表中,甚至成为会议召集人,让我们从球员裁判一体的难堪状况下解脱。


     2、授权应只有书面授权一种形式。电话授权或是他人带话授权因不易查证,应视为无效,请加以明确。

召集人答复:在现今网络、电子高速发展时代,是否书面授权,就是一定是指纸质授权呢?这个还得根据相关法律为依据。举一个例子回答您的问题吧。根据国家法规与小区文件要求,业主代表会议相关文件指需要在小区公布即可。没有提到必须在搜房网论坛上公布。可是您为啥一定要求召集人公示在网上呢?这无非是“公示”中的“公”的理解不一样而已。可是在论坛上都公示了,就体现了“公”么?请您深思。我们召集人,在这次会议上对授权的理解是,只要法律认可的授权,都是可以接受的。这样,即可以方便业主代表个人实际情况,也符合了法律要求。

    3、应公布出席会议代表名单(分现场和授权两类),以及每位代表投票情况。否则业主将无从了解业主代表是否代表了自己的意愿。

召集人答复:您提到的已公布。请关注召集人发帖。授权名单,不在本次会议发布计划之列,所以没有刻意统计,所以在第一次讨论已经结束的前提下要求发布,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我们会在下次会议时改进我们的工作,谢谢您的建议。如果,业主需要了解本单元代表是否代表了自己的意愿,那么,请来旁听会议,实时 自己的代表。会议召集人的工作范畴中不包含,单个单元决议与单元业主意愿匹配服务,与代表工作合法性监督。这些都是每位业主自己的工作。业主大会召集人拒绝违反国家法律与小区文件,越权操控业主代表会议。业主代表有其自己的工作范畴,其工作合法性,合理性,应该是单元业主自己去监督。作为召集人,我们只能提供法律规定下的信息。而作为业主,不能因为召集人没有提供某些信息,而推卸自己的责任!

    4、建议限定授权代表所占比例,如不超过如10%,防止代表本人出席比例过低的情况出现。

召集人答复:授权与否,决定于业主代表时间,与很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这点不同于国家 代表。业主代表都是无偿公益为大家服务。无视业主代表个人情况,要求代表一定要本人出席,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最重要的是,您建议的这个规则,虽然在小区文件与法律要求之下,但是涉及到了影响代表个人生活,所以建议您能作为一个议题,提交下一次业主代表会议讨论。

发表于2011-04-14

所以,您如果,认为本次会议的某些召集人制定规则不好;最好的办法,就是成为业主代表,进而成为会议召集人,从而由您召开下次会议,制定您认为最好的规则。

历次会议(包含本次会议),我们召集人承认工作中存在不足。也在接受您的建议中,不断改进中。但是有些建议,可能只能在下次会议中,由下届会议召集人改进了。对此,我们深表遗憾。

发表于2011-04-14
发表于2011-04-14
所以,请您先明确不同组织与个人之间,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容易避免,要求A组织承担B组织应该承担的责任。
发表于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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