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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女大学生楼道遇害物业判赔

发表于2003-03-07
去年某日晚九时许,女大学生陈某返家途中被一歹徒尾随至自家公寓电梯楼道内杀害。后来歹徒被抓获并受到应有制裁。然而事情并未结束,痛失爱女的父母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至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要求其承担管理不善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称,事发时物业公司保安擅自脱岗,致使歹徒毫无顾忌地尾随陈某进入楼梯。在陈某遇害身亡,歹徒离去直至公安机关接警赶到长达4个小时时间内,保安人员一直不在岗位。爱女身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27万余元。 被告辩称,其保安人员并未脱岗;被告之违约行为与原告之女遇害无因果关系;出于对原告之女不幸遇害的同情,愿赔偿原告4万元,其余请求则不予同意。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物业管理合同相关条款的内涵、被告有无违约、陈某遇害与被告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代理人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朱妙春律师认为,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应该理解为被告负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当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遇不法侵害时提供保安服务的义务,而在陈某遇害前后的多个时间点上,被告的保安均不在岗,且当连接至门卫的电梯警铃响起时门卫没有及时接听,从而错过获救机会,因此被告的行为显然存在重大过错,被害人的遇害并使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同时认为由于陈某的遇害系罪犯的故意犯罪行为直接造成,故被告只对违约行为在该损失后果所有原因中所占比例分担责任。为此于日前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 原告方代理人朱律师认为,法院最后支持了10万元的赔偿,足见法官人道主义情怀;它既体现法官的勇气,更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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