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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燃气接入收费不合理的文章,我在网上搜的,大家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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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天燃气接入收费不合理的文章,我在网上搜的,大家看看吧
aurora-chen
发表于
2004-04-29
进微信群讨论
收房时初装费到底该交哪些?
2002年06月28日09:09 北京晨报
不合理可以拒付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一些买房人经常会遇到“初装费”的问题,例如网上经常有人会问:“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交房时,开发商却列出了5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的缴费清单,请问这合理吗,有关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开发商收煤气入户费,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可以拒交?”
笔者的观点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主干线,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
各种费用要明晰
那么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初装费都是错误的,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示提供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设施,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服务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即使房地产商拿出提供相关服务部门的通知,买房人也无需理会,因为按照政策,商业公司的规定未经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没有强制约束力。
同时,笔者在此提醒所有准备买房的人,将来在签购房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就合同约定应提供的设施向买受人收取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避免交房时不必要的争执。刘宏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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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6月28日09:09 北京晨报
不合理可以拒付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一些买房人经常会遇到“初装费”的问题,例如网上经常有人会问:“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交房时,开发商却列出了5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的缴费清单,请问这合理吗,有关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开发商收煤气入户费,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可以拒交?”
笔者的观点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主干线,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
各种费用要明晰
那么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初装费都是错误的,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示提供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设施,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服务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即使房地产商拿出提供相关服务部门的通知,买房人也无需理会,因为按照政策,商业公司的规定未经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没有强制约束力。
同时,笔者在此提醒所有准备买房的人,将来在签购房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就合同约定应提供的设施向买受人收取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避免交房时不必要的争执。刘宏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