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萤火虫有话说系列之三:房屋分摊面积该不该含物业管理用房?

发表于2006-11-25
引用国标 “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从国标上看,物业管理用房分摊与否分两种情况:1、为整幢服务的管理用房可以分摊——地下连通看为一幢楼。2、为多幢楼服务的管理用房不能分摊。
 
个人看法:管理用房不能分摊,原因:1、根据“谁收益谁分摊”原则,如果物业管理用房分摊给业主,就应该业主收益——而现在的物业公司是盈利的,是不是盈利的部分是不是归业主,现在业主没有看见。2、现在好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业主根本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有的开发商就利用这一点——会出现好多情况:出租给个人、自己使用(办公)等。 

呼吁:是业主受益的公共用房分给业主,业主不受益的东西该给谁给谁。——如果业主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大家发表一下意见!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