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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小区地面停车收费

发表于2015-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 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 ,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

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 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 ,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希望小区车主能够统一认识,抵制违法收费!

这个是对的吗?看看其他人怎么说

律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公司的收费没有法律支持,所以收取停车费不合法是毫无疑问的。物价部门向物管部门颁发了收费许可证,依据的是国家计委2000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而《物权法》是全国 颁发的,从效力上讲,《办法》与《物权法》相抵触时,《办法》是无效的。但他也认为,现实中小区要规范车辆管理,业主们应该交纳一定费用,但这个费用不该叫“停车费”,而应叫“管理费”。管理费物业公司不能据为己有,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用在公共设施的维修或者是绿化上,但支配前必须经过业委会的批准。

网友会飞的鱼:《物权法》规定,开发商全部销售商品房后,随着房屋单元 权的转移,小区内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应随之转移到小区业主名下。而物业公司是业主聘用的提供服务的部门,没有权力收费。物价部门将停车费说成是服务费,那么请问,物业公司收取服务费给业主服务了什么?是洗车了还是赔偿了被砸毁车辆?还有,物业公司即便提供服务,也要经过业主的同意。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悖,这一点是明确的。

发表于2016-02-04

基本同意2楼说法,但是如果是为避免当成P+R大停车场,应该提高收费标准,目前的1小时1元,基本形同虚无,物业只是图利于自己了。我认为应该与社会停车费用同步, 时6元或8元,头 时免费。这样在后面上班的, 换乘的停车就少太多了!小区车主就应该把车停到中间层。物业公司应该把中间停车层好好利用起来,好好规划布置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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