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改选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发表于2015-06-19

关于改选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西山枫林三区全体业主:

一、根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2010年12月31日印发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我小区2015年6月将改选两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本次改选,将在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和小区监事会的监督下,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主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规进行。

三、有参加本次两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选意愿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和住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书和购房 )到业委会 室报名。业委会 室地址:6号楼地下室。报名时间:6月15日—31日每周周二、四、六下午2:00-6:00。

四、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报名后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本小区《管理规约》经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于2009年6月7 日表决通过起生效,经2013年8月15日第三届业主大会修改通过,全体业主必须遵守。凡违反《管理规约》并没有改正的业主,不能取得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西山枫林三区业主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

 

发表于2015-06-19

此通知在北门、西门、地下活动室门口的业委会宣传栏都已张贴。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