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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经传商不用过户,找到了政策依据 !

发表于2010-05-10
经传商不用过户,找到了政策依据
今天上建委网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72/点击经济适用房政策中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发[2007]27号中http://govfile.beijing.gov.cn/Govfile/front/content/12007027_0.html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我马上给建委热线59958811打电话,对方说经改商,以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http://news.163.com/10/0326/17/62NIHAT7000146BC.html为准,我说这是上市交易的办法,不是购房人补缴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的办法。而且225号文件第一句话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也就是说根据27号文件制定的政策。接线女孩换了3个人最后都被我问的无言以对。让我打电话给住保办59958483打电话或者信访63983155打电话。大家打电话吧。只要大家呼声高,还有政策,就能有好结果。

发表于2010-05-11
发表于2010-05-11
发表于2010-05-11
大家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向相关部门反应问题,不能朝令夕改!!
发表于2010-05-12
发表于2010-05-12
发表于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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