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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将《物业管理条例》整理几点供大家参考:

发表于2007-08-01
将《物业管理条例》整理几点供大家参考:
   1、我们入住前与物业签订合同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达到一定的入住率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显然我们小区不符合后者,所以注意:单个业主无法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3、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单个的业主无法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必须由业主大会选聘)。
   4、在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若筹委会没有主体资格,物业公司也无法找到有主体资格的业委会签订合同。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个人单方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此之前缴费是否有法律保障,请广大业主注意。
发表于20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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