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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能收房!!!!

发表于2005-01-02
过去,关于收房日的认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一般认为,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数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件,没有出示以上四个文件或者只出示了复印件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因为不动产房屋买卖双方应办理相应的单证交接手续,不能以交付房屋钥匙为生效要件。所以,应以开发商向购房者出示有关文件原件之日作为实际收房日。合同约定的收房日到实际收房日之间的时间应算作开发商的违约期,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向开发商索赔。 

但也有个别判例认为,应把购房者收取钥匙的时间作为收房日,这样认为的理由是:交付商品房钥匙是开发商的主给付义务,交付相关的文件是开发商的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延迟,并不影响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这种做法已经得到相关司法解释的肯定,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以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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