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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0.4新政满月 那些被误伤的人

发表于2016-11-04
今年的104新政是深圳楼市 最严的一次调控,今天是新政满月的日子,这一个月以来,作为一名专业房产律师,最直观最深刻地感受到了众多买家的忧心忡忡和部分卖家的无奈。现举几例让大家感受下:


案例一:


2016年9月,买方甲与卖方乙在中介处签署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甲为非深户,社保已经连续缴纳了35个月,还差一个月就满三年了,双方考虑到申请按揭贷款、赎楼也至少要一个月的时间,而购房资格的认定是以在房地产登记 的网签合同时间为准的,等买方申请到银行的贷款承诺函、卖方赎完楼后,双方去网签时,按旧政,甲就已经具备购房资格了,但谁知,新政一出,社保要求连续满5年,由于甲在新政之前社保未满三年,因此,甲也无法适用新政“缓冲期”,即无法按旧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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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新政前,买方甲女士委托其姐与卖方乙先生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有购房资格,其姐没有购房资格,当时,由于甲不在场,于是甲的姐姐在中介的建议下以自己名义与乙签署了合同,并同时签署了一份《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主体变更书上新买方是甲的名字,且甲的姐姐于当日用自己的卡刷卡交付了18万定金,104新政一出,由于政策要求必须是“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方能按旧政处理,而本案中,由于款项不是从甲的账上付的,于是甲也受到了新政的影响。


上述两则案例都是属于被新政误伤的买方刚需,在案例二当中,也许有人会问甲的姐姐为何不以代理人身份签合同,当事人告诉我,当时真没想那么多,且听中介说以自己名义签合同也是可以的,只要同时签一份主体变更确认书就好了。的确如此,本人也曾代理多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类纠纷的案件,只要三方(买方、卖方、新买方)都协商一致同意,变更买方主体是合法有效的,不会存在法律障碍。然而,当偏偏赶上了这波悄然无息突击实施的新政时,买卖双方就都有苦说不出了。


对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假若买卖双方协商不成,由于买方确实受到了新政影响,因此,买方是有望通过诉讼途径拿回定金的。


此外,也有买卖双方原本看好了房子,谈好了价钱准备在国庆节后签署合同的,但因事耽搁了几天,结果新政一出,买方买不了(首付成数提高,无力履行)、卖方也卖不掉了(市场变冷,无人问津)。还有卖方因买方弃定不买而导致卖方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或者卖方原本准备换房的,且也交付了购房定金,结果因买方违约而导致卖方也买不成了,不得不也弃定。


新政是一把双刃剑,在调整市场的同时,也伤到了不少刚需买家和正常卖房的卖家。相信政府也是无奈的,若不及时调整,房产市场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只是,经过这一波调整之后,在以后买卖房产的日子里,大家会不会都战战兢兢呢,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调整市场?或者对于某些特殊情况能够特殊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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