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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增加不合法,请看文件依据

发表于2005-06-24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经公示并与第一个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更改。”
第四十六条规定:“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规划变更给预购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发表于20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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