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2年6月12日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复函的再致函
[2012]业委会函字02号
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
贵公司《关于时代庐峰小区停车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相关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我委已收悉。我委组织部分业主及居民代表专门对《复函》进行了讨论,现针对《复函》中的小区地下车位相关问题再致函贵公司如下:
1、依据贵公司2012年3月12日在我小区公布的2011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中的数据:贵公司2011年总收入为257.53万元(其中物业服务费收入186.73万元,停车管理经营收入70.80万元),总支出为161.02万元,收支相抵后赢利96.51万元。
2、按照我委拟定的《时代庐峰小区停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的停车收费价格测算,贵公司的停车管理经营年收入约为80.80万元,而贵公司2011年停车管理经营实际年收入是70.80万元。因此,我委测算出的停车管理经营年收入,比贵公司2011年实际停车管理收入还高出10万元。
基于贵公司2011年经营全年赢利96.51万元,据此推定,我委在《管理规定》中拟定的停车收费价格,不会导致贵公司的经营亏损。
3、贵公司对小区地下停车收费经营已有多年,实际发生的相关
经营财务帐目应已建立。但是,针对《管理规定》中的停车收费价格问题,我委自四月以来曾与贵公司派驻小区的物业管理部多次开会沟通,并一直要求该部提供实际发生的停车管理相关财务帐目以便于协商,但至今未提供。贵公司在《复函》中也称:贵公司进行了成本核算并得出“小区地下车库管理成本高于合同中所述价格”的结论,而贵公司依然未向我委提供该成本核算的明细帐。
为此,我委再次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供近年来贵公司停车收费管理的财务明细帐,以便于双方依法、依规对帐目进行核实确认后,作为商议停车收费价格的基础依据。
贵公司应当知道,目前我小区12、13号楼地下空间中的192个车位已被业主个人购买属专有权(另外143个临时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该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及通道属于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但是,贵公司在目前的停车收费管理中,未经权利人同意,以办理“公共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将我小区12、13号楼的地下空间中的这些停车位变更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为此,我委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地下空间变更为“公共停车场”的行为,向我委提供书面资料证明变更的合法性。
总之,贵公司作为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只有真正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提供出 的服务。
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对2012年6月12日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复函的再致函
[2012]业委会函字02号
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
贵公司《关于时代庐峰小区停车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相关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我委已收悉。我委组织部分业主及居民代表专门对《复函》进行了讨论,现针对《复函》中的小区地下车位相关问题再致函贵公司如下:
1、依据贵公司2012年3月12日在我小区公布的2011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中的数据:贵公司2011年总收入为257.53万元(其中物业服务费收入186.73万元,停车管理经营收入70.80万元),总支出为161.02万元,收支相抵后赢利96.51万元。
2、按照我委拟定的《时代庐峰小区停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的停车收费价格测算,贵公司的停车管理经营年收入约为80.80万元,而贵公司2011年停车管理经营实际年收入是70.80万元。因此,我委测算出的停车管理经营年收入,比贵公司2011年实际停车管理收入还高出10万元。
基于贵公司2011年经营全年赢利96.51万元,据此推定,我委在《管理规定》中拟定的停车收费价格,不会导致贵公司的经营亏损。
3、贵公司对小区地下停车收费经营已有多年,实际发生的相关
经营财务帐目应已建立。但是,针对《管理规定》中的停车收费价格问题,我委自四月以来曾与贵公司派驻小区的物业管理部多次开会沟通,并一直要求该部提供实际发生的停车管理相关财务帐目以便于协商,但至今未提供。贵公司在《复函》中也称:贵公司进行了成本核算并得出“小区地下车库管理成本高于合同中所述价格”的结论,而贵公司依然未向我委提供该成本核算的明细帐。
为此,我委再次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供近年来贵公司停车收费管理的财务明细帐,以便于双方依法、依规对帐目进行核实确认后,作为商议停车收费价格的基础依据。
贵公司应当知道,目前我小区12、13号楼地下空间中的192个车位已被业主个人购买属专有权(另外143个临时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该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及通道属于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但是,贵公司在目前的停车收费管理中,未经权利人同意,以办理“公共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将我小区12、13号楼的地下空间中的这些停车位变更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为此,我委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地下空间变更为“公共停车场”的行为,向我委提供书面资料证明变更的合法性。
总之,贵公司作为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只有真正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提供出 的服务。
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