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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与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商议中存在分歧的函》[2012]业委会函字03号

发表于2012-07-02

关于与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商议中存在分歧的函

[2012]业委会函字03

 

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

贵公司《关于时代庐峰业主委员会2012年再致函的回函》(以下简称《回函》)我委已收悉。现就双方商议中存在的分歧问题我委致函如下:

 

一、关于1213号楼地下空间中的设施设备的权属问题

贵公司应当知道,我小区是一个商品房居住小区,自小区交付使用后,小区建筑区划内相关不动产的 权人均为小区业主。《物权法》第七十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 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专门对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作出了司法解释。据此可认定该地下空间中的设施设备 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贵公司《回函》中所称“公共停车库内部分设施设备属该停车库专有”于法无据。依据《物权法》的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委明示“公共停车库内部分设施设备”的专有人及该部分设施设备的明细清单。

基于贵公司至今未就该地下空间变更为“公共停车场”的行为,向我委提供书面资料证明变更的合法性,我委再次要求贵公司收到本函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书面证明资料。否则,我委将依法维权。

 

二、关于2011年停车管理总收入的财务数据问题

基于贵公司只能通过计算停车管理总收入的方法 ,方能得出“小区地下车库管理成本高于合同中所述价格”的结论,为此,我委依然采用停车管理总收入的计算方法进行求证,既,只要按照我委拟定合同中的收费价格计算的总收入大于贵公司2011年地下停车管理实际总收入,则贵公司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管理成本高于合同中所述价格”结论必然不成立。(我委按照该方法作出的《物业停车管理收益评估》书面资料,早在与贵公司派驻小区的物业管理部开会沟通时就交给了该部负责人)。

贵公司既然不认同2011年地下停车管理总收入数据是7080万元,那么就应该向我委提供真实发生的财务结算数据及明细帐。因为,2011年贵公司实际发生了地下停车管理收入,且作出了财务结算报表。但是贵公司至今未提供。为此,我委再次要求贵公司收到本函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2011年地下停车管理总收入的真实财务数据。否则,我委将启动质询程序。

 

三、关于使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

贵公司应当知道,按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需要对小区电梯、门禁等设备设施进行大中修、更新改造等,必须首先由物业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但至今贵公司并未提交书面报告。

必须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小区业主的财产,之所以我委坚持对1213号楼地下空间及设施设备的 权进行确权,就是因为与将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关联性。因此,贵公司必须就该地下空间变更为“公共停车场”的行为,向我委提供书面资料证明变更的合法性。

总之,贵公司作为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中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和 权;应当知道,如果作假帐或瞒帐将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业主委员会

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鲁谷社区 事务管理

抄送:碣石坪居民委员会

发表于2012-07-02
受业委会委托,上传该文件,请大家查阅。
发表于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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