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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强烈要求朝阳法院从速执行华森商铺退房案的联名信》

发表于2008-11-19
   近日不少维权业主联系业委会,询问关于法院执行方面的进展,提议组织维权活动。就组织维权活动的事宜,业委会起草了一份《强烈要求朝阳法院从速执行华森商铺退房案的联名信》,现在论坛广泛争求补充意见。并拟于下周集体签名后递交至朝阳法院。

强烈要求朝阳区人民法院

依法从速执行公义判决的联名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领导:

我们是购买朝阳区“韩SHOW”百货商铺的业主,自200710月份我们与开发商间的退房官司在朝阳区法院起诉至今,历经近一年的努力,才终于赢得法律正义的判决。

根据这份判决,开发商应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我们所付的购房款及案件受理费用,但是本案第一批判决生效日已经过了三个月,开发商却始终没有依法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而且法院执行方面也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这期间,开发商通过种种途径在业主中散布谣言,说什么法院判了也没用,法院没有办法执行,还不是得与他们“经营和解”!同时,他们还使用欺骗等方式与部分对法律公正失去信心的业主搞起非法合作经营,进一步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他们的目的就是阻止和瓦解业主们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最终逃脱法律的惩罚。

开发商的行为,不仅已经严重地侵害了所有韩SHOW业主的个人利益,更是公然地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和践踏!在我们这个法治社会里,司法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这些寄希望于司法公正、苦苦等待司法权威执行的业主,决不相信开发商所言之“司法无力”的说法,我们既已拿起法律的武器,就会将我们与法律的尊严维护到底,让失信者倾家荡产甚至受到刑法制裁!我们希望朝阳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和领导们,早日发挥司法的权威,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归还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    依法从速查封、冻结韩SHOW商铺已经生效的相应部分产权(具体铺位号和位置,我们已经通过代理律师递交给法院执行厅);

二、    对开发商“华森”及“京工”和“圣达”等关联公司的资产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非法所获收入的去向,揭穿开发商转移资产对抗司法判决的行为;

三、    对于韩SHOW商铺贷款业主中存在假暗揭的损害国家得益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怀疑主要集中在农村商业银行;

四、    继续追究开发商拒不执行司法判决的后果。

    都说法官是天平,法律是砝码,称量出的是正义。我们相信,朝阳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和领导有能力和胆识使庄严的法律折射出正义的光辉,彰显司法权威保护人民财产和社会合谐的稳定。希望你们让每位相信法律的胜诉公民能够从胜诉判决中获得实益;让败诉的人切实承担责任,并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秩序负责。

                                    20081119

 

业主联名:

发表于2008-11-19
 追胥华森您写得太好了,说出广大业主的心声,俺不会写,多谢您了!
    俺一直认为那个席公民的经营,中看不中用,那大菜场小商品的租金不可能达到5%,他们也不会雷锋,这赔本赚吆喝,定是别有用心!

   业主联名怎样实施?时间?地点?
   我提个建议,有事来不了的业主可以发信息给追胥华森,委托您签字代表,这样有些心有余又实在来不了的业主就可以参与了,那参与的人一定会更多,不知道是否合法?是否要咨询下律师呢?
发表于2008-11-19
转贴供大家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 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
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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