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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在业委会未成立前,可拒缴物业费,物业不具备起诉条件!!

发表于2012-05-16
在业委会未成立前,物业不具备起诉条件!! (物业公司没按程序催缴费用遭到“反戈一击” )

晨报讯(记者 颜斐)物业公司将欠费业主推上法庭,业主却以公司不具备起诉条件将皮球踢了回去。法庭上,业主代理律师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六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需要经过前置程序,即只有等业委会催缴未果后,才可以行使诉权。由于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庭不能拿出业委会的催款通知,业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物业公司要求杨先生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8000余元。据了解,杨先生拒交的理由是对物业服务以及多收电梯费不满等。此外,物业公司还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了另三个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起诉,杨先生的代理律师李劲松拿出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挡箭牌。 根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它对物业追索物业费的诉权明确规定了一个前置程序。只有在业委会催缴的期限内,业主仍没有交费的,物业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律师说,业主至今没有收到小区业委会或其他产权人代表机构签发的催缴费用通知,因此,物业无权起诉。 由于业主申请法院由适用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法官决定休庭,择日决定是否改按普通程序审理。据介绍,世纪城小区自2002年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经招标选聘了新的物业,但原告物业公司一直没有撤出。因为开发商遗留的一些问题,物业公司和业主们的矛盾由来已久。李劲松律师说,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作业主的维权武器在全国尚属首例,它彻底改变了业主在维权中被动挨打的局面。另外,对业委会的成立也将起促进作用。
应该从《物业管理条例》中可以推断:在业委会未成立前,物业不具备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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