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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官说法 共有权利受侵犯 业主独自起诉有法可依

发表于2012-05-29
[提要] 未获多数业主同意,南京一家物业公司擅自将一幢住宅楼的地下自行车库租给他人做经营用房。业主王先生认为此举违背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个人站了出来,将物业公司和经营方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恢复地下车库原状并返还经营收益。单个业主的意见能否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王先生本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过一番法庭论战,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要求恢复地下车库原状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据悉,在同类判例中,由一名业主独自出面主张权利并获胜的案例并不多见。


单个业主能否起诉物业公司侵犯众业主公共权益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对此,主审法官王素平对本案进行了释明。王官说,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各地的判例却不尽相同,争议在于有的强调业主主张小区内被物业侵犯并占用的公共权利,须有超过一定比例的大多数业主授权。这其实是对法律原意的一种误解,作为原告(业主)事实上也难以操作。上述法条中规定的“自己”二字,即明确了业主个体的诉讼主体资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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