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皇家港湾(港湾庭)房屋租赁合同的若干要求与其他业主进行交流

发表于2004-10-06
此项目较好,但是租赁合同有若干问题。请各位业主与我联系,我们联合起来争取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第2页第四条:租金的支付及付款方式
支付时间:第一次为2007年1月1日至5日支付2006年全年的租金。此条款极不合理。应改为每月支付。否则应按照每月支付的月租金的累计复利计算。因为每半年支付一次的条件是承租方在用出租方的月租费做生意。

8%的固定租金问题:如果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承租方可以提高日租金,出租方却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应改为,以当前国家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基数,从2006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公布的当月通货膨胀率与基期的通货膨胀率之差,如果是正数,则加在8%的年租金基础上。即8%加上当期通货膨胀率的正差数。

第7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乙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楼房的外立面、楼体内的大堂、公共卫生间、公共走道、电梯厅和该房屋内部进行重新装饰装修及更新设施、设备,亦可在不损坏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所租房屋进行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其余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装修安排。
此条明显与《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相矛盾。
根据《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因此,乙方在任何时间对楼房的外立面、楼体内的大堂、公共卫生间、公共走道、电梯厅和该房屋内部进行重新装饰装修及更新设施、设备,在不损坏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所租房屋进行改造,均属乙方利用出租方的大修基金在进行与出租方无关的并赢利活动。既然《房屋租赁合同》第8条第一款规定,甲方对乙方在其房屋中从事出租以外的其他经营方式取得的收益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就不得利用甲方支付的维修基金进行装修和装饰。

我们强烈要求更改《房屋租赁合同》第7条第2款。乙方为其赢利进行的楼房的外立面、楼体内的大堂、公共卫生间、公共走道、电梯厅和该房屋内部进行重新装饰装修及更新设施、设备,在不损坏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所租房屋进行改造,均由乙方或其(甲方以外的)关联交易方支付。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另外,根据《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的规定,乙方应每年公布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实际上由乙方建立和执行)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帐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帐余额。

因此,我们要求增加上述条款,以保证业主的基本权利。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