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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关皇家港湾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条款与业主交流

发表于2004-10-06
《房屋租赁合同》第9条违约责任第1款:
(1)逾期在90天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此条款未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应改为按照违约当期的商业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发表于2005-04-11
我觉得最大的风险是开发商描绘一个蓝图,讲述一个故事,把按普通住宅立项的房子卖出了高档公寓价(谁看了样板间,谁知道装修的配置,高档物业的品质如何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租情况好,卖房和租房的利润都被其占了。一旦发生出租不好的情况,开发商已从卖房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他很容易恶意终止代租协议。方法是超期拖欠租金,迫使业主不得不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那么物业公司的违约成本只有2万元,且小业主为这2万元主张权利的成本太高(指通过诉讼),物业公司完全有可能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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