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商品房预售作大变动 开发商90天内完成房产证办理

发表于2004-09-06

如无约定,在商品房交楼90日内,开发商就要为业主完成房产证办理,否则负违约责任。这是记者日前从建设部公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令中获悉的。

 
修正令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修正令还明确指出,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广州市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即房产证)是由开发商办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开发商要在商品房交楼90日前完成房产证的办理。

但有业内人士表示,交楼后90日内办理房产证的做法,在广州实施难度较大。因为开发商的办证程序包括测绘、大确权和小确权三部分,一般都在交楼后才开始办理这三部分手续,整个办证时间达90个工作日,即4个半月时间,远超过90日。而修正令提到的交楼后承购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是指办证的第三部分小确权,这意味着前两个部分都要在交楼前完成,难度相对大。

另外,修正令也增加了一些违反预售办理手续的罚则,规定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发表于2004-09-08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