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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新房入住前须缴维修金 开发商不得代收

发表于2006-10-26
北京新房入住前须缴维修金 开发商不得代收

今后,业主入住新房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将提前到办理入住前,而且入住时要向开发商出示收费凭证。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建委小区办获悉,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www.bjzxwxzj.gov.cn)已经开始试运行。该系统正式启动后,专项维修金缴纳将有四大变化。 
根据有关规定,居民购买住房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总房价款2%的维修金。也就是说,2%的维修金是在市建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交给市建委的,而不是入住时交给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的。但目前有不少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在入住时以各种借口代收2%维修金,而不及时将这笔钱上缴,为自己再筹集一笔不用交利息的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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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金缴纳四大变化 
1.缴纳时间前移:以前的办理入住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今后改为入住前就要缴纳。 
2.缴纳地点增加:以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到市、区(县)小区办,而今后可以到光大银行网点缴纳。 
3.凭通知去交款:今后可以直接在网上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然后凭通知书前去交款,入住时要向开发商出示收费凭证。
    4.查询更方便了:网上查询系统开通后,将一改过去只能跑到有关部门去查询的不方便。(蔡雪婧 马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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