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9月26日晚与朱键增主任会谈的通报
- 发表于2006-09-27
- 发表于2006-09-27
"这两位已经参与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近一年时间了,现在再告诉他们不能当委员,他没有办法交代。"
业委会是他开的吗? 他想让谁当谁就当??!! 明显把业委会当成自己的权力机构,恢复在封建家长制的单位的领导了。不需要他来交代什么,有意见请找二期的业主或制定文件的相关政府部门。
业委会是他开的吗? 他想让谁当谁就当??!! 明显把业委会当成自己的权力机构,恢复在封建家长制的单位的领导了。不需要他来交代什么,有意见请找二期的业主或制定文件的相关政府部门。
- 发表于2006-09-27
- 发表于2006-09-28
- 发表于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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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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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谈中我们指出:①当初只从一期中推举候选人是不合适的,没有为二期业主预留相应的比例。②随后在委员缺少影响工作,后增补的两人还是从一期的候选人中增补也是不合适的。③在二期入住以后的增补工作从全小区选也是不合适的,没有考虑到我们业主的利益。
期间,我们提出了要么按比例分配给我们二期3个名额(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中规定),要么征集20%的业主签名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朱说要和其他三位委员商谈后给答复。最后我们根据“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文”的要求,要求业主委员会提供包括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议(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等备案文件。
同时,我们还询问,开发商交给物业的关于我们城市出品工程方面的资料(①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②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③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④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有没有在前期物业结束后(就是收房后的3个月)上缴业主委员会,得到朱键增的答复是要过,物业不给。大家想想连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基本东西都不为我们着想,以后出现问题靠得住吗?
每年年底物业公司会给业主委员会一部分资金,这就有利益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