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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9月26日晚与朱键增主任会谈的通报

发表于2006-09-27
9月26日晚,在朱键增的强烈要求(只允许少少量人员参加)下,我和安版跟朱键增进行了会谈,我们询问业委会成立的前前后后,事实表明当初选举时,是从一期推选的候选人中选的,由于我们业主当时还没有收房,所以由开发商出了两名代表参加到现在的业主委员会中,剥夺了我们业主的权利。但是最后毕竟不是这两位KFS的工作人员自己的房子,所以就很少参加(我估计就没有参加过)会议,所以退出了业主委员会,有相同情况的还有另一人,但没有交代这个人的身份。之后2005年9、10月份,业主委员会因为委员人数太少,从当时在选举中因票数次之而落选的候选人中增补了两个一期业主进入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并在一期的公告栏中进行了公示(我相信这个情况出品的业主跟本就没有人知道)。现在他坚持只给我们一个名额的理由就是:这两位已经参与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近一年时间了,现在再告诉他们不能当委员,他没有办法交代。所以只给我们一个名额,公告中所谓3个名额大家一起选,其实就是障眼法,他们已经内定了。

    会谈中我们指出:①当初只从一期中推举候选人是不合适的,没有为二期业主预留相应的比例。②随后在委员缺少影响工作,后增补的两人还是从一期的候选人中增补也是不合适的。③在二期入住以后的增补工作从全小区选也是不合适的,没有考虑到我们业主的利益。

    期间,我们提出了要么按比例分配给我们二期3个名额(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中规定),要么征集20%的业主签名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朱说要和其他三位委员商谈后给答复。最后我们根据“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文”的要求,要求业主委员会提供包括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议(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等备案文件。
   
    同时,我们还询问,开发商交给物业的关于我们城市出品工程方面的资料(①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②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③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④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有没有在前期物业结束后(就是收房后的3个月)上缴业主委员会,得到朱键增的答复是要过,物业不给。大家想想连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基本东西都不为我们着想,以后出现问题靠得住吗?

    每年年底物业公司会给业主委员会一部分资金,这就有利益关系了。
发表于2006-09-27
发表于2006-09-27
"这两位已经参与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近一年时间了,现在再告诉他们不能当委员,他没有办法交代。"

业委会是他开的吗? 他想让谁当谁就当??!! 明显把业委会当成自己的权力机构,恢复在封建家长制的单位的领导了。不需要他来交代什么,有意见请找二期的业主或制定文件的相关政府部门。
发表于2006-09-27
发表于2006-09-28
发表于2006-09-28
发表于2006-09-28
以下是引用入云深处在2006-9-28 7:50:11的发言:
是啊,20%是多少户啊,5、6号楼目前的住户能达到吗?
发表于2006-09-28
以下是引用zimu23在2006-9-27 15:20:03的发言:
我咨询了一个搞房地产的朋友,他觉得目前我们二期成立自己的业委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说难听点就是不合法的。鉴于现在的被动局面,唯一的出路就是。难道是那个“20%业主联名提出重组业委会”的做法?不知道别人有没有其它可行性方案。
发表于2006-09-28
发表于2006-09-28
以下是引用vegetable000在2006-9-28 16:20:38的发言:
现在不交物业费的话是不是也是间接支持增加我们代表名额的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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