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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

发表于2012-12-27
合肥市地方局关于"营改增"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证明办理相关的说明

尊敬的申请人:
为确保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在我局申请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营改增"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营改增"实施时间。凡依据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2年10月1日(含)之后的纳入试点范围的"营改增"业务,均应在国税部门扣缴。在上述时点之前发生的以及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其他仍应在主管地税局扣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共7个行业。具体行业明细请参考《试点的通知》()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需提交资料。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征收的申请事项,应在原有提交资料基础上,增加提交代扣代缴 税完税复印件。

四、税务申请表更新。为适应新要求,请各单位在申请开具税务时,从以下网址下载新版税务证明申请表。

五、 备案手续变更。"营改增"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相应调整为免征 税政策。相关单位应向国税相关部门咨询办理 备案的程序,地税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免征营业税备案业务。相关单位在地税部门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应提交国税部门 备案文件。

六、"营改增"后城建税、 费附加、地方 附加的办理。"营改增"后上述营业税随征税费相应地调整成 税随征税费。各单位在国税扣缴 税后,仍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扣缴城建税、 费附加、地方 附加的法定义务。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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