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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按市场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势在必行

发表于2007-11-28
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生效。随之而来的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宣告了一个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社会新举措的正式开始。
    长期以来政府执政一直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指导经济建设的方针。虽然在特定条件下,对推动经济发展,改造城市建设方面,起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对社会长期发展所带来的副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副作用所带来的政府信用的透支、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资源环境的破坏,是用经济发展成果掩饰不了的,也代替不了的,造成的社会不良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
    在房地产开发的拆迁领域,政府参与本属于企业行为的开发商的商业开发,站在开发商立场上制定的拆迁法规或规章就是一例。政府的行政权利介入本应由开发商和老百姓平等协商的私权领域。巩固了开发商的强势地位,削弱了老百姓弱势地位。补偿标准不合理、评估办法强令使用重置成本法、强制拆迁等等,无不引起老百姓的反感和社会非议。
    大家知道重置成本法是房地产评估的一种方法,其间还有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等等。而重置成本法也是评估房地产价格中评估价格最低的一种方法。如果拆迁工程使用此法,则是一种完全不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忽略市场公平交易价格的强权做法。
这种做法完全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压低城市拆迁补偿价格,使开发商低成本获得土地资源,而在市场上则按市场价格卖房,获取暴利。理所当然得到了开发商的欢迎。这也就是为什么福布斯排行榜,胡润排行榜上排名靠前的都是房地产开发商了,对此也就一点不奇怪了。
与开发商获取的开发暴利相对应的,是那些拿着可怜的拆迁款无法买房或因拆迁使生活水平下降的老百姓们。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加剧了贫富差距。理应得到屏弃。
    随着重建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领域实行按市场价格进行拆迁补偿也就顺理成章了。
    第一、 社会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十七大之后,建立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
的共识。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和谐发展人与人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政府与百姓的互动关系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而〈〈物权法〉〉的实施,在城市拆迁问题上无疑是有了保护老百姓物权,公平处理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基础。〈〈物权法〉〉的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城市拆迁法律意义上的拆迁和被拆迁的关系被替换为,买与卖的协商关系。开发商你想占我的房屋所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那么你就要同我协商。而不是我必须按照开发商开出的价格去搬迁。价格标准就是房屋所在区位市场的市场价格。
    其次,政府退出了强制拆迁这一误区。老百姓有了真正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捍卫自己权利的空间和基础。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体的事实平等。“公平合理,童叟不欺”应是开发商行使社会责任,道德经营的基本信条。“市场价格,合理要求”则也是老百姓做为公民,支持国家建设以及改善城市环境所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第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在〈物权法〉〉实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也出现了法规的空白,而今后新拆迁条例的制定,也应尽可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能用法律和市场解决的问题,不要轻易进行行政干预。以减少长官意识和腐败的发生。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拆迁惯例,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协商是完全可取的。前不久,深圳就试行了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拆迁房屋的新办法。这也为今后的城市拆迁指明了道路,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和现实意义。
发表于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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