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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怀来限购重磅来袭:非本县户籍居民限购1套住房

发表于2016-12-02
标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 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市场 




怀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怀政[2016]6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张家口市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住房限购抑制投机

   自2016年11月30日起,非本县户籍居民限购1套住房,即:非本县户籍居民尚未拥有本县住房,可在本县购买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县户籍居民已在本县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本县购买住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其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必须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县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县住房、食品和市场 等部门要严格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

  县住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 、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县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县住房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县食品和市场 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

  凡是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县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全面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停止中介业务。

  六、加强购房资格审查

  县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政策要求,对非本县籍居民是否在我县拥有住房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购买人提交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房产信息、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等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县住房管理部门要对县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递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发表于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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