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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于凌罡合作建房的三大疑问

发表于2006-01-13
于凌罡盯上了工体四号院的地,准备搞合作建房,但他所提出的方案中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合作建房的主体。
根据北京市关于合作建房的相关管理政策精神,合作建房的主体通常是以住房合作社的形式出现。住房合作社的性质应该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它是由参与合作建房的个人共同组成的,这个主体的成立应该报由市国土房管局(现在是市建委)备案核准,在主体成立之后,才能以该住房合作社的名义去取得土地。
但是,从目前于凌罡的合作建房方案来看,是由一个叫蓝城咨询服务公司作为主体来洽谈及运作购地事宜,而非住房合作社,明显与政府的规定不符。
2、集资的方式。
按相关法规规定,合作社必须按房管局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所募集资金在房管局的监督下专款专用。从蓝城公司的性质来看,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3、集资房的价格。
集资建房政策的初衷是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因此,在集资房的价格上有严格的要求,基本上是按成本价向社员发售,而成本价必须低于同地区的商品房价格,同时参考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定价水平。
从于凌罡发布的消息来看,此次集资建房的价格在万元左右,尽管建房所选择的地段较好,但价格却也高得有点离谱,因此很难令大家相信此次参与集资建房的人士是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家庭。
因此,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于此次的合作建房更象是一种商业行为,与当年的开发商在拿到图纸后就开始售房有相似之处,如果这次合作建房方案获得成功,难免会有开发商也打着合作建房的旗号,在还未拿到土地时就开始搞预售,到时候,政府通过二十年努力才初步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也许会倒退。
发表于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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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13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相信老话吧。
发表于2007-04-05
发表于200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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